[]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其他行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继续教育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会函[2024]2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2-19
实施时间: 2024-12-19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8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工作部署,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已于2024年8月15日上线试运行、9月26日正式上线。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等有关工作,确保广东省会计人员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广东平台)与全国统一平台的平稳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应尽快登录全国统一平台办理信息采集业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会计人员办理后续各项业务的基础。广东平台已将广东省会计人员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平台,由于全国统一平台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功能新增了部分信息字段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为确保后续正常办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等业务,请会计人员(包括已在广东平台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尽快登录全国统一平台办理信息采集,并在后续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全国统一平台上办理信息更新。会计人员可提供《会计专业工作简历表》(详见附件)作为会计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鉴于2025年1月3日至1月24日将进行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请计划报名参加2025年初、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尽快在全国统一平台中办理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妥善安排信息采集时间,避免网络拥堵。
  二、省直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按照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办理。为确保会计人员有关业务管理口径一致,全国统一平台中的会计管理部门将不再设置“广东省省直”行政区划,省直单位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及后续办理具体业务时,均应按照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选择会计管理部门。
  三、会计人员通过广东平台完成远程继续教育。近期,广东平台将更新验证登录等功能。已在广东平台进行信息采集或在全国统一平台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均可通过验证登录后,在广东平台的“学习资源”中选择任一远程施教机构完成继续教育。已在广东平台注册账号但尚未在全国统一平台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应尽快登录全国统一平台办理账号注册及信息采集,确保继续教育学分能够顺利回传全国统一平台。
  四、会计人员可在全国统一平台申请办理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补登。已在广东平台中登记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但全国统一平台中未有对应记录显示的会计人员,可在全国统一平台中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申请”或“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申请”,提交对应年度学分申请,并上传广东平台继续教育信息截图作为佐证材料。
  五、强化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含面授和远程培训机构)备案管理。为确保会计人员管理口径一致,自2025年度起,省财政厅不再单独组织开展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含面授和远程培训机构)的备案公布工作。各地市财政部门应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以及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广东平台数据对接要求等,组织本地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管理并做好与广东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各地市要加强对施教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训秩序,防止施教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或代刷学分。
  请省直各单位组织相关会计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办理信息采集等相关事项。各地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引导,耐心做好解释说明,统筹力量及时办理全国统一平台各项业务。省直各单位、各地市财政部门在全国统一平台、广东平台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反映。
  附件:会计专业工作简历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9日
  (联系电话:020-33979254、83170087)

相关附件:
会计专业工作简历表.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 闽注会协[2011] 2011/4/29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 京会协[2010]13 2010/1/25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黑财会[2021]15 2021/3/17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非执业会员2011年度继续教育有 2011/8/30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申报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内部 津注协[2024]18 2024/4/7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沪财会[2002]11 2002/9/10
湖南省会计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湖南省2024-2025年度会计专业 2024/6/28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2022/5/10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 宁财会[2013]26 2013/1/21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 冀会协[2022]4号 202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