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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社[2024]25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2-10
实施时间: 2024-12-1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无偿划转 广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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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4〕1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制定了《广东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广东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
  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股权,是指根据粤府〔2020〕10号文划转的我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
  本实施细则所称现金收益,是指划转的我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分红,以及通过国有股权及分红运作等形成的现金收益。具体包括:
  (一)直接划转和再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现金分红;
  (二)国有股权运作产生的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现金收益;
  (三)替代或者补足无法追溯划转的国有股权而向承接主体交纳的现金;
  (四)现金收益运作产生的收益。
  第三条 我省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财政厅代表省人民政府持有,并委托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控股)作为承接主体,对我省划转企业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第四条 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应当坚持保障安全、独立运行、单独核算和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在运作中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我省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实施监管,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向中央有关部门报告我省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情况。
  第六条 粤财控股作为承接主体,负责我省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并接受监督。粤财控股应当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做好风险预警防范,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时进行提示;要及时报告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对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保值增值提出建议;不干预划转国有股权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章 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第七条 国有股权的运作管理,应当符合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广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等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转让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的,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条 扣除按规定上缴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后的现金收益,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粤财控股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投资运营。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粤财控股每年根据上年现金收益结存规模,兼顾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制定当年度投资计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投资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其中,对因不可预见原因未纳入当年投资计划的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事项,需按规定单独报批。
  第十条 粤财控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一家具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立一个账户(以下简称资金归集账户),用于现金收益管理。该账户的资金收支应独立运作、单独核算,与粤财控股自身经营业务和资金严格隔离。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转移账户资金,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粤财控股应加强现金收益的存放管理,制定科学合理、公平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存放收益最大化。对资金归集账户中的活期资金,应在管理制度中明确结余上限和停留时间上限,当结余规模或资金停留时长超过上限时,及时启动资金存放程序,避免资金长期以活期存款形式滞留资金归集账户。对投资于定期存款的资金,应在管理制度中设定在同一家银行(含所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放银行)的定期存款(资金归集账户中的活期存款除外)占银行定期存款总额的比例上限,避免资金存放过于集中,合理分散风险。对资金定期存放涉及的银行账户原则上由粤财控股与省财政厅实施联合印鉴管理。
  第十二条 粤财控股应定期与托管银行和存放银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建立托管银行和存放银行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各银行参与账户开设和资金存放选择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现金收益投资运营发生的交易费用、划款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票据费,实业投资尽职调查聘请中介机构费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年报披露费等,从现金收益中据实列支。所列支的费用,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核查,对不符合列支范围的,粤财控股须将已支付的费用缴回资金归集账户。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粤财控股应于每月10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报送上一月度划转国有资本管理情况,包括变更登记、资本管理、收益管理等。
  第十五条 每年6月底前,粤财控股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情况。主要包括: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保值增值总体情况,国有股权的持有、权益变动、年度现金分红及实收、运作管理情况,替代或者补足无法追溯划转的国有资本而向粤财控股交纳的现金情况,通过国有资本运作产生的转让、清算等收入情况,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情况等。其中,涉及划转国有股权运作的有关情况,应当同时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六条 粤财控股应当对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确保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因素,可能导致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受到重大影响的,粤财控股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其中,涉及划转国有股权运作的有关情况,应当同时省国资委报告。如发生现金收益运作亏损和其他重大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八条 每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上年度全省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情况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法分别对粤财控股、托管机构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情况实施监管,对粤财控股发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加强投资风险防范。省国资委和省委金融办按照各自职责,对粤财控股、托管机构开展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及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活动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粤财控股在报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应当每年向社会至少公布一次国有股权的持有、权益变动、年度分红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涉及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粤财控股开展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和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将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挪作他用,不得将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用于质押和对外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粤财控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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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广东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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