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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强化制度执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资[2024]5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2-26
实施时间: 2024-12-26
法规类型: 广东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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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等部署要求,全面强化制度执行,推动资产管理提质增效,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强化制度执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财资〔2024〕155号,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根据财政部《通知》,结合我省管理实际,现就强化制度执行、进一步推动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通知如下:
  一、落实资产管理职责,强化管理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规定,落实“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资产管理体制,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粤财资〔2024〕5号)等制度规定,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并强化制度执行和监督检查,发挥管总统筹职能作用,指导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资产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全面落实资产管理制度,督促推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具体管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二、夯实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家底清晰准确
  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做好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准确完整登记资产信息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避免已取得或已处置资产不做账务处理、已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未按照规定转入相关资产、无形资产未按照规定入账等问题。要落实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信息化项目形成的资产应当明确产权归属,按照规定及时入账。有关部门、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要严格做好登记与核算,切实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入尽入、应管尽管。管理维护单位难以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明确。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证书,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资产,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申请确认资产权属,避免权属不清和产权纠纷等问题。鼓励各主管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资产清查,财政部门要指导各主管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定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账账不符问题,要逐一查明原因予以核实,并建立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三、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提升资产管理效果
  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严禁违规超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明确规定配置标准的,要结合单位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在编制内合理配备公务用车,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或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配置同类资产。要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各主管部门、各单位之间原则上不得互相占用资产,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未按照规定履行程序不得将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经批准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转租转借。加强房屋资产、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进行处置,对于报废、报损的资产要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账务。机构改革等涉及的资产划转应当及时完成。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中等涉及的资产评估工作。要及时收取各类国有资产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确保收入管理规范有序。
  四、推动资产盘活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各单位应按照习惯“过紧日子”要求,落实《广东省清理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粤财资〔2023〕14号)要求,每年定期开展资产清理盘活工作,对低效闲置资产纳入清理盘活范围,结合实际予以优化在用、调剂使用、公开招租、市场化处置、共享共用、资产集中运营管理等进行分类盘活利用,推动国有资产节约和高效使用。各单位要优化在用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切实做到物尽其用。要及时掌握资产闲置、低效运转等使用情况,建立待盘活资产台账并动态更新,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制定盘活方案。对闲置资产,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加强调剂利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对低效运转资产,在确保资产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大力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打通资产盘活通道,规范资产盘活管理,持续推动资产盘活工作取得实效。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五、用好一体化系统,加强资产动态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应用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资产管理各环节进行全程登记,推动实现资产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关注每月的监测预警问题清单,根据“监测预警”功能中的扣分情况,及时做好整改,提高数据质量和管理质量;应按照《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管理试行办法》(粤管〔2023〕33号)要求,至少每半年在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可共享共用资产信息。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结合履职需要和存量资产状况而要新增配置资产的,应优先从发布的可共享共用资产中按规定申请使用,使用中应充分爱护维护资产。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信息平台后续持续升级优化和推广全省使用,实现全省数据共享和资产调剂共享,成为覆盖全省各级单位的虚拟公物仓,财政部汇总形成覆盖全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调剂共享资产信息数据库,推动供需双方调剂共享信息有效衔接。各级财政部门应尽快部署上线并推广应用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信息平台,原则上在2025年2月底前完成。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闲置、可共享或待处置的资产信息上传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信息平台,全面展示可调剂共享资产信息,推动实现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共享。对于实体公物仓,要在科学论证必要性、测算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的基础上,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设立。要坚决防止出现“运动式”建设实体公物仓的情况,避免重复建设。对于已建成的实体公物仓,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过高、效果差的,要及时清理。
  六、提高资产报告质量,全面反映管理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加大审核力度,建立健全资产年报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行业管理部门数据的比对审核机制,保障同口径数据的衔接;要深入总结主要工作举措和取得成效,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推进改革、保障单位履职、支持事业发展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研究提出工作思路和解决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职能重点围绕加强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资产入账核算等方面,总结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举措,工作亮点和取得成效,以及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等行业资产在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等方面发挥的基础性支撑作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职能,汇总提供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行业资产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文化自信自强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省财政厅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助推进省直各部门落实好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要求。
  七、强化监管跟踪问效,推进监管精准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要综合运用抽查、巡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管理中的违规问题,通过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动态管理,逐步实现监管精准及时。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各项规定,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并对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管理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做好整改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实施跟踪问效。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将资产基础管理和配置、使用、处置、收入管理等全过程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范围,推动资产管理制度全面贯彻执行,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八、健全工作指导监督及报告机制
  省财政厅加强对省属高校及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基础管理、信息管理和监测预警、盘活利用和共享共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抽查工作,实地了解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有关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与执行情况,发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省财政厅每年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资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同研究完善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措施。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及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基础管理、信息管理和监测预警、盘活利用和共享共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抽查工作,实地了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与执行情况,发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进一步完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每半年将有关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省直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完善工作措施,推进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每半年汇总整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省属高校及公立医院通过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其他省直单位书面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和我省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推动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定期(半年、全年)将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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