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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债[2024]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1-2
实施时间: 2024-1-2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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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重庆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重庆市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重庆市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办法》,重庆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规则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规则

  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重庆市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债券发行系统”),面向重庆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按照利率从低到高的原则,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重庆市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10年期以下期限(包含10年期)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10年期以上期限最高、最低标位差为6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待偿期为相应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3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或参考地方债收益率曲线设定,具体根据债券品种期限及债券市场情况,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
  (二)投标量限定。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量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5%;其他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量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0.5%。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量为0.1亿元,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量不得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的最低承销额分别按照与重庆市财政局签订的承销协议执行。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投标募完为止。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权登记
  (一)在招标工作结束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发行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重庆市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重庆市分库。重庆市财政局于债权登记日(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15: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重庆市财政局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时,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重庆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重庆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重庆市财政局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
  五、分销
  重庆市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重庆市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重庆市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等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重庆市政府债券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以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重庆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重庆市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六、应急投标
  债券发行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招标场所,委托招标场所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电话向重庆市财政局招标人员报告。
  (二)应急投标时间以招标场所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重庆市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重庆市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债券发行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债券发行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债券发行系统前,该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债券发行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债券发行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债券发行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重庆市财政局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招标场所确认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债券发行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重庆市财政局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或证券交易场所相关信息渠道,通知经备案的承销团成员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招标室通知〕20XX年X月X日重庆市政府债券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七、其他
  (一)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监督员由重庆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派员担任。
  (二)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重庆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规则》(渝财债〔2021〕5号)废止。
  附:1.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
  2.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相关附件:
渝财债〔2024〕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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