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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采购[2024]1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12-23
实施时间: 2024-12-23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10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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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发展改革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措施及标准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在2026年底前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预留份额实施方式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预留份额。
  (一)整体面向形式,即整个工程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设置采购包(标段)形式,即根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特点,设置采购包(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联合体形式,即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达到一定比例;
  (四)合同分包形式,即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三、信息公开内容
  (一)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并在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公告中注明“政府采购工程”。二是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在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公告等公示公告中注明“面向中小企业”;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在招标公告中说明原因及适用条款。三是明确预留份额及其实施方式,并在招标公告中说明,其中以联合体形式预留或分包形式预留的,还应在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交由中小企业实施的合同金额占比。
  (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同步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上年度预留份额项目执行情况(依法不得公开项目除外),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在公告中作出说明。
  四、工作要求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庆市)”,实现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计划、中标结果和合同等数据共享,便于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之间“多跨协同”高效监管。
  (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的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要求做好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调整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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