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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函[2024]5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12-31
实施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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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对象
  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支付标准
  大龄领金人员在本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本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应月份,应在领金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时间区间内。
  三、政策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
  四、经办流程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江苏智慧人社”APP等线上渠道或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一次性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提交的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相关费用于次月底前发放至大龄领金人员申请时提供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强化风险防控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大龄领金人员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应月份,如发生养老保险费清退,需个人退回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应资金,再继续办理清退手续。各级人社部门要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基金风险防控,认真甄别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要通过多渠道进行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开设服务窗口做好政策咨询等服务,切实提升经办服务质效,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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