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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规[2024]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4-12-30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9-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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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2025年1月1日起,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
  三、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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