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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办发[2024]4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1-13
实施时间: 2024-11-13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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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51号)要求,为积极推动本市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大力开展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扎实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不断健全技能人才工资分配制度,探索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行业、区域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可以充分体现技能要素价值,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摆在突出位置,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落地落实。
  二、先行先试,积极推动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工作
  各区要结合本区域实际,以技能人才相对集中的制造业、建筑业、住宿餐饮业、家政服务业以及本区域的主导行业、重点发展行业为切入点,开展行业集体协商,或在产业聚集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街道(乡镇)等开展区域集体协商,通过协商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之上确定技能人才的最低工资,或确定不同技能等级的最低技能津贴,并就相关事项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有条件的行业(区域)可探索根据人才类别、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有针对性地开展协商,分级分类确定不同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等事项。
  三、把握重点,不断提升集体协商针对性实效性
  推行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建制扩面,推进技能人才薪酬激励集体协商,协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协商工资调整幅度、奖金分配、企业年金等事项,协商制定职工技术创新、技能竞赛获奖、技术成果转化收益分享等激励办法,协商建立疗休养和体检、改善食堂班车等福利,通过“以技提薪、助力共富”实现技高者多得、创新者重奖,推动提高技术工人薪酬待遇。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协商,设立“新八级工”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师带徒津贴、特定环境津贴等技能工资体系。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鼓励技能要素参与分配,提高技能人才工资福利待遇,将能级工资协商纳入工资集体协议内容。协商过程要广泛听取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参考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中的社平工资增长幅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数据信息,以及天津市企业薪酬调查信息中的不同职业、技能等级薪酬水平,结合本行业(区域)实际合理确定协商内容,确保协商结果履行效果。每个区至少要有1个行业(区域)签订涉及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内容的集体合同。
  四、加强领导,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集体合同内容和效力的宣传,指导和督促区域(行业)内企业严格履行集体合同。要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企业集体协商,挖掘培育典型,扎实推动工作开展。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成员单位至少选取1个技能人才供需矛盾突出、工资水平偏低的区域(行业)作为联系点,直接指导和推动重点联系点开展技能人才最低工资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协商。
  请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于12月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市人社局 市总工会 市国资委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市工商联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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