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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办发[2024]3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9-24
实施时间: 2024-9-24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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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要求,现就本市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仍分别为0.5%。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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