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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办发[2024]5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2-25
实施时间: 2024-12-25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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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为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保障工作,支持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本通知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之内(含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之内(含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
  本市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的部分据实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可以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的和享受病残津贴、伤残津贴的,以及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自失业保险金停发之月起不再给予补贴。
  四、经办程序
  (一)申请。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后,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保险金申领地的社保分中心申请补贴,也可以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申请。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出现死亡情形的,家属可以在其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为死亡后,向失业保险金申领地的社保分中心申请应当享受的补贴。
  (二)审核。社保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经办系统,审核申请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停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已享受补贴等情况,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补贴时未缴费的月份,不予补贴。
  (三)拨付。符合补贴条件的,社保分中心汇总补贴人员数据报送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于本人申请补贴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退费。已享受补贴人员,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缴费退费的,应当先到失业保险金申领地的社保分中心退回对应月份已享受的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支持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到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政策宣讲力度,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规范经办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市社保中心要组织社保分中心等各级经办机构,做好充分告知工作,及时告知相关政策情况。市社保中心要按照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补贴审核程序,严格工作程序,做好申报、审核、补贴查重核对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社保中心要加大信息比对核查力度,通过就业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民政数据以及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等情况,核查验证享受补贴人员出现停补情形,严格把关审核,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基金安全。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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