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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人社发[2024]1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2-23
实施时间: 2024-12-23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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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本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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