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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评协[2025]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1-6
实施时间: 2025-1-6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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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我会将组织开展2025年全省会员资格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会所属的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年检时间
  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于2025年4月1日前完成年检上报工作。
  三、年检办理
  (一)根据办法规定,本次年检全面采用在线办理方式。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cas.org.cn)办理年检业务。为不影响业务办理,请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尽快在系统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二)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
  (三)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四)协会代管未满1年的执业会员,不存在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直接提交年检申请。
  对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存在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我会可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转会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本地协会代管的除外。
  (六)我会根据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对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予以通过年检。
  执业会员年检存在问题,可以整改纠正的,应及时整改,期间当事人暂缓通过年检,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予以通过年检;不予通过年检的,按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单位会员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年检结束时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并向财政部门报告,按照9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注销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单位会员完善党支部党建信息统计。已建立党支部的执业机构,要坚持同步开展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与党支部、党员信息统计,完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行业党建”模块信息,并保持动态更新。目前不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做好党员信息排查,在达到3名正式党员时,及时成立党支部。属于评估分公司情形的,要坚持党建一体化管理,协调总公司录入本分公司的党建信息,或者注册分公司账号自行录入。
  (二)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
  (三)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单位会员如有按照9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签名和印鉴将合成至电子证书,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新设机构需安排专人认真学习《年检操作手册》,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做好年检申报工作。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导所属执业会员做好年检申报工作。动员尚未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尽快登录系统完成验证。
  (三)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或相关处理。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谦  0551-68150362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1月6日

相关附件:
年检操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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