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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24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5年度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评协[2025]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1-17
实施时间: 2025-1-17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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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24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5年度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4〕94号)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5号)规定,结合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工作实际,现就报送2024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5年度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财务报表填报
  (一)填报方式
  2024年度行业财务报表的填报工作,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财务报表模块(以下简称财务模块)完成。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点击左侧“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专栏,登录后选择“财务报表”。财务模块使用说明在登录界面和中评协网站“信息化建设”专栏发布。
  (二)填报时间
  省评协财务模块网上开通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请各评估机构务必在此期间完成相应数据的填报工作。
  (三)填报要求及有关说明
  1.整套财务报表(包括:封面、编表说明、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会费情况汇总表)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通过财务模块“盖章附件”提交扫描件。编表说明应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纳税申报表或审计报告扫描件。
  2.财务报表和会员数据以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会员数据来源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相关功能模块。
  3.同时从事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可以申请在会费计算基数中扣除该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相应收入数据应填入主营业务收入有关明细项。会费计算基数同时作为综合评价、分级管理等事项的依据。
  4.单位会员应按照非合并报表方式填报财务报表,即:财务报表不包含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填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时,所填评估业务收入明细项应具备相应专业领域资质证明,证明材料由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相关功能模块自动关联。
  5.单位会员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开设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会员可以以合并报表方式将其纳入,填报财务报表:
  (1)上述主体是所在地独立纳税主体;
  (2)单位会员是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或者该主体全体股东(合伙人)同意接受单位会员控制;
  (3)单位会员自愿将上述主体纳入中评协自律管理范围。
  6.各评估机构应如实填报,省评协对单位会员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采取比对纳税申报记录或审计报告等材料的方式进行审核,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抽查。对发现问题的,可以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会费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自律惩戒。
  二、2025年度会费交纳
  2025年度会费交纳工作以财务模块为依托,按照会费办法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会费计交起始时间问题的意见》(中评协办〔2022〕36号)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实缴会费金额通过财务模块“会费交费”栏目查询。请评估机构于2025年4月30日之前将应交会费汇至省评协账户:
  收款单位: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开户银行:建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账号:21001460008050001919
  (汇款时备注接收电子发票的手机号码)
  三、发票领取方式
  省评协根据评估机构汇款信息及备注的手机号码开具会费电子票据。请各评估机构使用汇款时备注的手机微信扫码关注下方电子票服务“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即可接收会费电子票据。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软件公司(技术支持)
  石如梁  13051653113
  秦玉恒  18515423171
  省评协:
  王达雅 (024)23496717
  王  倩 (024)22833632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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