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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4年12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21
实施时间: 2025-1-2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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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于何时报送信息?
  解答: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二、纳税人2024年12月没有及时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是否影响2025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解答: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三、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购房且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条件,但是未取得房产证,现在租房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解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购房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如未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未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现在租房可以二选一,即选择住房租金扣除或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如已取得自有住房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则只能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四、纳税人第一套住房已经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购买的第二套房子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五、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以某位子女按每月3000元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不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六、纳税人今年被评为高级工和工程师的职称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其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相关证书取得时间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为准。
  七、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由纳税人税前扣除?
  解答:可以。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八、妻子在北京婚前有首套住房贷款,婚前已经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夫妻二人在天津买了新房并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婚前没有买过房子,这种情况下,如果天津的新房符合首套贷款条件,丈夫是否能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婚后,如果妻子就婚前已购住房申请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均不能再就其它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如果妻子未就婚前已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丈夫之前也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则丈夫可以就其婚后新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九、旅客取得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后,能否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能否换开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
  解答: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开具且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旅客仍可使用该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入账,并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过渡期内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均具有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功能。开具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后,铁路运输企业不再向旅客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同样,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铁路运输企业不再向旅客换开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建议广大旅客及时了解本单位财务报销、抵扣税款等具体管理要求,合理选择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或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
  十、哪些铁路旅客运输业务可以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解答: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铁路运输企业将不再提供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十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打印后,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答: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购买方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十二、一般纳税人从事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解答:一般纳税人发生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的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十三、企业购买冷冻鸡腿后直接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十四、冷库、配电机房等房屋附属设备要计征房产税吗?
  解答: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十五、企业自用房产用于办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解答: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十六、农贸市场批发销售水果、蔬菜等是否可以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十七、之前开具建筑服务类的发票,都是要在备注栏填写相应的备注信息的,那现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这类发票的时候,还需要填写备注吗?
  解答:原来建筑服务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填写特定信息,原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栏的相应内容无需重复填写。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十八、厂区内的叉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解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所列车辆具体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因此,叉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交纳车船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十九、企业2023年度在职职工人数超过30人,并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优惠?
  解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超过30人,并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分档减缴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如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二十、自然人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申请代开发票后,需要下载对应发票的PDF版式文件,但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功能模块查询不到信息,如何处理?
  解答:代开发票信息不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功能模块显示,纳税人可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查询】功能模块查询发票信息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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