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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国资改发[2020]89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3-27
实施时间: 2020-3-27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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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所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规范资本运作,防范投资风险,经市政府同意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所出资企业结合本办法重新修订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我委备案。
  附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市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以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辅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非主要经营业务。非主辅业是指主辅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根据全市发展战略、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所出资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六条 市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所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全省和全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聚焦发展主业,做精辅业,严格控制非主辅业投资。严格控制投资层级,原则上第三层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对外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建设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三章 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或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市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月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所出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发布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审核。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规审核、产权管理、财务监督、考核分配、资本运营、领导人员管理、纪检监察、审计检查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在每年8月中旬做年度中期投资计划调整时及时补充。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投资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资金来源;投资结构分析;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投资风险等)。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所出资企业主辅业内容、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所出资企业反馈书面意见。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作出修改。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非主辅业投资,确需投向非主辅业、参股非国有控股的投资项目及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项目,需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核准。市国资委自收到齐全合规材料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转报市政府。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核工作的,市国资委应向所出资企业说明原因。所出资企业申报企业投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投资项目请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策文件;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投资新设企业原则上采用各类资本参与的混合所有制形式。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规范管理,科学制定对所属企业授权投资决策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问题,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必要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并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市国资委要求,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投资完成情况以电子版报送报送市国资委,并在投资管理系统中做相应更新。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年度投资效果分析;重点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开展重点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和强化稳定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所出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所出资企业。相关所出资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2014年印发的《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榕国资改发〔2014〕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六)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七)向产权关系不明晰、存在重大或有风险的企业投资或与其合作投资项目。
  (八)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九)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内投资项目。
  (十)投资预期收益低于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十一)主辅业非房地产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住房地产投资项目。
  特别监管类:
  (一)单项投资金额达所出资企业上年度净资产一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境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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