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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资法规[2024]6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6-5
实施时间: 2024-6-5
法规类型: 安徽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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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
  2024年6月5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加强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有力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监管职责的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和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
  第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
  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省属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处理、备案等情况监督检查,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推动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专人跟进的案件管理体系;建立由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务管理部门归口,业务及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机制;明确各部门之间、集团与所属单位之间的案件管理职责要求和任务分工,优化管控模式,完善案件管理制度,细化案件管理流程。
  第七条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报告,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八条 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单位加强案件管理。
  第九条 省属企业及所属单位法务管理部门归口负责案件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案件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案件应对;
  (三)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四)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对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报告以及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等。
  第十条 省属企业业务和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注重纠纷化解,及时沟通可能引发案件有关情况,强化源头管理,防止案件发生;
  (二)配合开展证据材料收集等工作;
  (三)参与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
  (四)针对案件反映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大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力度,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完善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订防范策略,完善风险应对预案,有效防控案件风险。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申请保全等工作,科学设计应对策略,不断优化处理方案,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同一省属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应当优先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
  省属企业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化解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针对典型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提高数据综合运用能力,深入研究案件趋势、高发领域、薄弱环节等,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并于2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管理机制,通过专案研讨、专家会诊、模拟演练等方式,推动重大案件妥善解决。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或收到应诉应裁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二)涉案金额达到省属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5%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涉及出资人和省属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重大案件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
  (三)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省属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所属单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季度报省国资委备案;时间跨度较长的复杂案件,可以按照诉讼、仲裁时间节点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通过印发督办函或者加强现场指导等方式,督促所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省属企业和省内各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的,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省国资委指导协调。省属企业报请省国资委协调的案件,事前应当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协调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报请省国资委协调。
  省属企业报请省国资委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报告和组织协调情况;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意见书;
  (三)需要省国资委协调处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五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科学确定选聘方式,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
  第三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根据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果、资信状况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
  省属企业对不尽责或存在过错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中介机构,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将视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省属企业通报。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委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代理应当明确代理范围及权限,严控特别授权代理,确有必要进行特别授权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授权事项安全可控。要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明确条件和标准,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省属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属企业对有关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在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国资委可参照本办法,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法规〔2005〕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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