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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1-6
实施时间: 2025-1-6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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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会员: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为做好2025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的单位会员和执业会员。
  二、年检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三、年检方式
  此次年检继续采用线上方式。单位会员和执业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www.cas.org.cn/)办理年检业务。
  四、单位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2.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二)年检材料
  1.自查报告。机构管理员根据系统所需填报信息进行自查申报,下载自查报告加盖机构公章后上传系统,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自查报告中应当明确承诺解决时限;
  2.单位会员基本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单扫描件。
  (三)年检办理
  1.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机构管理员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切实认真履职。
  2.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如有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请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
  4.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情形的,应当进行整改,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根据9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年检结束时仍不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将不予通过年检,应按照9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注销备案。
  五、执业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情况;
  2.履行本会《章程》规定义务的情况;
  3.本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年检材料
  1.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退休人员应和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2.档案存放证明(含退休人员);
  3.社保证明;
  4.填报系统信息需要准备的其他材料(凡户籍均不在我省的执业会员提供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明在我省常驻的资料)。
  (三)年检办理
  1.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
  2.执业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
  3.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六、工作要求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要切实履行自主管理职责,认真对自身有关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并组织执业会员按规定参加年检,实事求是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务必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材料,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评协将通过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签署资产评估报告等情况,综合考量执业会员“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并视单位会员年检自查情况,必要时进行核查和抽查。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三)为保证年检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在年检期间(2025年1月1日至4月30日)暂停办理申请登记、转所、入会、转会等事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评协相关要求执行。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评协联系,如遇系统问题,可与技术支持人员联系。
  联系电话:0971-3660218
  技术支持:010-88014204
  青海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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