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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团执业问题解答[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1-16
实施时间: 2025-1-16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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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以下问题解答系根据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团日常开展业务指导和技术帮扶中,针对大家遇到的典型问题解答整理而成,仅代表专业技术导师个人意见,供会员执业参考,不应被视为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职业判断。

  问题:某个国资股权转让的追溯性评估项目。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账面负债反映有递延收益990万,内容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具体为企业于评估基准日前一年末购置33台新能源客车,根据当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企业获得国补地补合计990万,审计师认可企业将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根据资产可使用年限分期确认收入。我们进行本次追溯评估时,考虑到该补助对企业而言,未来没有潜在需要履行的义务,也不存在企业违约需要退回补助的可能,拟打算根据企业获得补贴时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确认该项负债,这样处理是否恰当?

  解析: 递延收益对应的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些特殊条件(如企业注册地一定时间不变、投资强度要求等),评估时需要分析企业预期满足这些条件的可能性。但本例中的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是一种普适性的政策,在评估基准日,任何一个购买该型车辆的消费者都可以享受到该政策带来的补贴款,而且该补贴并不是通过款项返还等方式发放,而是直接在交易价款中扣除。即:企业在购买新能源车时,支付的是扣除了补贴款的对价,取得是车辆销售企业开具的包含了补贴款的全价发票。企业在账务处理时,按车辆全价确认固定资产原值,全价与实际支付价的差额(补贴款)计入递延收益。因此本例中需要结合固定资产(新能源车辆)的评估来考虑是否应保留递延收益。
  如果车辆评估已考虑扣除了补贴款,则递延收益评估为零;如果车辆评估没有扣减补贴款,递延收益应该保留。无论采用哪种处理方式,还应当考虑递延收益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本案例还延伸出对政府补助涉及的固定资产评估应重点关注的地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因此,在评估实务中,一些享受政府补助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处理可能是直接冲减账面价值,评估师在对其进行评估时,如果不关注补助政策及会计处理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固定资产评估处理不合理的情形。

  执笔人:
  富华评估 黄陈刚
  审核人:
  天健华辰 陈小兵 北方亚事 李德沁
  金证评估 徐晓斌 中联评估 岳修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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