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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监规[2025]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1-7
实施时间: 2025-1-7
失效时间: 2027-1-6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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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加强全省财会监督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推进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月7日

  湖北省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鄂办发〔2023〕20号)文件要求,加快我省财会监督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科学、规范建立财会监督人才队伍选拔、管理、培养、履责、评价机制,推进全省财会监督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择优选拔、动态管理、强化培养、发挥效用”的原则。
  第三条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由财政人才库、行政事业单位人才库、企业人才库、中介人才库及理论专家库五个子库组成。
  财政人才库主要由省内各级财政部门在职在编人员组成;行政事业单位人才库主要由省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组成;企业人才库主要由省内各级国有企业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组成;中介人才库主要由会计、资产评估、税务、代理记账等机构专职执业人员及相关行业协会正式工作人员组成;理论专家库主要由省属高校、科研单位教学和科研工作骨干人员组成。
  根据财会监督工作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延伸拓展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领域和子库范围。
  第二章 选拔
  第四条? 选拔条件
  (一)选拔范围
  全省财政系统从事财政、财务、会计工作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政、财务、会计以及审计工作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全省各级国有企业从事财务、会计以及审计工作在职工作人员;湖北省会计、资产评估、税务、代理记账等有关省级行业协会正式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注册管理的会计、资产评估、税务、代理记账等专职执业人员;省属高校和科研单位从事财政、会计、审计等专业教学和科研工作骨干人才。
  根据财会监督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延伸至中央在鄂单位、在外省注册管理的机构、部属高校和民营企业等单位。
  (二)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良好的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敬业奉献、务实重干、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记录。
  3.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
  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财会监督相关工作,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积极性高,在履职期间愿意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5.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工作。在财政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内部控制、资产评估等领域政策水平较高、理论功底扎实、工作业绩突出的,年龄适当放宽至55周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专业条件
  1.具有财政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内部控制、资产评估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专业和事业发展情况,并对财会监督工作有一定的认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2.所在单位为行政类的,应满足从事财会工作5年(含)以上;所在单位为企业、事业类的,应具有高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含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高级审计师职称、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所在单位为行业协会的,应从事相关管理工作5年(含)以上;所在单位为中介机构的,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并执业8年(含)以上;所在单位为教学、科研类的,应从事相关专业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未达到以上条件,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业绩,符合入库专家其它资格条件的。
  3.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具备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和省领军(高端)人才、省(部)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等条件,或曾参与过湖北省财政厅组织的财会监督工作3次(含)以上并获得认可的以及参加全省财会监督能力提升培训班被评为优秀的申报人员优先选拔。
  第五条 入库程序
  (一)个人申请
  省财政厅根据财会监督工作需要,适时发布征集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的公告,符合入库条件且有意向的有关人员填写《湖北省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入库申请表》(附件1),经单位审核后向省财政厅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学历、学位证书;
  3.人才认定、专业资格证书;
  4.其它与财会监督工作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
  (二)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将《湖北省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入库申请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及上述(一)中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扫描件报送至湖北省财政厅。纸质版材料不予退回。
  (三)审查公示
  省财政厅依据入库条件和征集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审查,择优入库,并在省财政厅公众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正式纳入湖北省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任期2年。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对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进行动态管理,成员有工作变动的,本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关联度确定是否保留资格。
  第七条 省财政厅强化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信息化管理,探索依托湖北省财会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湖北省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管理系统,逐步实现选拔、管理、培养、履责、评价等环节的全过程、全链条的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格自动终止:
  1.任期届满或本人辞任;
  2.丧失入库选拔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3.在库期间受党纪或政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
  4.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工作重大失误和严重后果;
  5.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6.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参与相关工作获得的相关信息;
  7.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湖北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的财会监督相关工作;
  8.导致资格终止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培养
  第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财会监督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财会监督人才库成员开展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专题培训、专题研讨、专项研究、专项论证、专项行动及典型案例剖析解读等。
  第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贯通协同的相关工作要求,逐步搭建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与其他专业人才库学习、交流和分享平台,增进交流,互促提高。
  第十一条?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提供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课题研究成果、调研文章以及有关工作信息,省财政厅及时通过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财政与发展、湖北财政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并择优向财政部以及有关报刊杂志推荐刊发。
  第十二条 财政部开展财会监督人才库入库选拔工作时,省财政厅优先从湖北省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中推荐。
  第五章? 履责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会监督工作需要,抽取成员参与各类财会监督领域专项检查、调查研究、制度体系建设等工作。按照财会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省财政厅可根据财政部湖北监管局、省委巡视、纪检监察工作需要从专家人才库中推荐成员参加巡视、检查等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填写《湖北省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使用申请表》(附件2),向省财政厅申请专家人才库成员协助开展专项工作,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资源效用。
  第十四条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履职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人才库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守廉政纪律,不得接受关联单位及有关人员宴请和礼品、礼金等。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与履职期间工作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履职期间,使用单位应为专家人才库成员提供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对参与的工作,有权提出和保留意见建议。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还可根据需要,申请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有关学习考察、政策发布会、专业会议及内部培训等活动。
  第十六条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任职期间,理论专家库成员在省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财会监督相关研究文章原则上不得少于1篇;其他人才库成员参加财会监督检查、调研等财会监督专项工作不得少于1次。
  第十七条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履职不得取酬(专家评审、专业技术论证、授课、课题研究除外),履职期间产生的差旅费参照使用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在规定标准内据实结算,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六章? 评价考核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定期开展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由在库成员填写《湖北省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人员考核表》(附件3)报省财政厅复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和调整出库的重要依据。中介人才库成员考核结果抄送所在行业协会。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履职期间现实表现作出鉴定。鉴定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供所在单位在年度评先评优、干部使用等方面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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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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