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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24]5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4-11-30
实施时间: 2024-11-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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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数字政府建设有关要求,加快适应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发展形势,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管理,提高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有关规定,决定全面推行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
  (一)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是财政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对照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规则,对中央单位管理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交款人、项目、标准、金额、备注等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验,通过审验的财政电子票据予以核销。
  (二)中央单位管理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均纳入自动核销范围。纸质财政票据仍按现行财政票据核销管理规定执行。
  (三)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时限分为两种:一是日终核销。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每日对设为日终核销的中央单位上一日开具的所有财政电子票据完成核销。二是定期核销。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将超过6个月没有申领财政电子票据的中央单位前次申领的所有财政电子票据进行核销。
  (四)财政部将综合考虑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际情况和日常管理需求,分行业或单位,设置核销时限,逐步实现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中央单位可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单位信息栏)中查看本单位是否已纳入自动核销范围和核销时限。
  二、规范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流程
  (一)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申请。日终核销单位,无需人工提交核销申请,由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每日定时自动获取其待核销财政电子票据,自动生成《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申请单》。定期核销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电子票据时,需将前次申领并已使用的所有财政电子票据人工提交核销申请,由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申请单》,或该单位超过6个月没有申领财政电子票据,由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自动获取待核销财政电子票据,并生成《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申请单》。
  中央单位应及时对已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实际收费金额等相关数据要素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申请核销。
  (二)财政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审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规则,对《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申请单》中所有财政电子票据的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审验。通过审验的财政电子票据,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标记“已核销”状态;未通过审验的财政电子票据,则标记为可疑票据,交由人工判断。空白票据或红字票据,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直接标记“已核销”。
  (三)财政电子票据异常处理。经人工判断,确定为异常票据的,财政部将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向有关单位下发《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异常通知单》,同时下发短信提醒。中央单位可在待办事项中查看《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异常通知单》。同时,需对异常票据补充情况说明或对有问题的票据进行冲红,并人工提交审核。
  (四)财政电子票据违规处理。经人工判断,确认为违规票据的,财政部将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向有关中央单位下发《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违规整改通知单》,并短信通知单位财务负责人。中央单位可在待办事项中查看《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违规整改通知单》。同时,需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为一个月。中央单位整改完成后,需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纸质整改情况说明,以PDF或OFD格式,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上传给财政部。
  在整改时限内,中央单位可正常开票,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留待下次核销。中央单位超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财政部将限制其开票。待中央单位整改完成后,解除其开票限制。
  (五)已核销财政电子票据冲红管理。中央单位已核销财政电子票据原则上不能进行冲红。对确实需要冲红的,中央单位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中填写冲红理由,并发起冲红操作。财政部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撤销相关财政电子票据已核销状态,并进行冲红。中央单位可查看相关红字票据,开具的红字票据留待下次核销。
  (六)财政电子票据核销与监督检查。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要求,财政部将每年抽取部分中央单位,开展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同时,将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未通过次数较多、票据冲红数量较大和问题票据数量较多的中央单位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有关要求
  (一)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到所属用票单位,并督促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自本通知发布起,将逐步推开中央单位财政电子票据核销工作,至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各中央单位无需对本单位系统进行改造。
  (三)各中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中的待办事项,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确保业务正常开展。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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