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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人社规[2024]1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12-3
实施时间: 2024-7-1
失效时间: 2029-6-3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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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从2024年7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63元(含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即在每人每月153元的基础上增加1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此次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此前各级已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将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9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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