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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浙国资监督[202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5-1-5
实施时间: 2025-1-5
法规类型: 内部审计 浙江 日常财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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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深化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及制度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完善治理等方面的自我监管作用,促进省属企业更好地落实国家和我省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围绕企业中心任务,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有效服务改革发展。坚持依法有序、廉洁公正,充分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工作纪律,敢于碰硬,勇于担当,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机制,针对制约审计监督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障碍、影响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剖析原因,提出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
  (三)主要目标。推动省属企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内部审计全覆盖要求,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助力省属企业加快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做强做优做大。
  二、强化统一管控能力,持续完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体系
  (四)加强组织领导。省属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对内部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工作要求,强化对内部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规划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向企业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和定期报告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落实“一把手”负责制,省属企业董事长为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五)优化机构设置。省属企业要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中,省属企业本级、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且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5家以上的公司,均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子企业,其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所属子企业户数多、分布广或人员力量薄弱的企业,可探索设立审计中心或区域审计中心,规范开展集中审计或区域集中审计。强化集团总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管控,科学制定审计计划、统一确定审计标准、统筹调配审计资源,加快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在向本级党委、董事会报告审计重要事项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集团总部报告。下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需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六)强化队伍建设。省属企业要根据经营规模、审计业务量等实际,合理配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人员。资产规模或营业额在千亿元以上的集团,要配备不少于8人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其他符合条件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4人。要选拔政治素质过硬、德才兼备、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内部审计队伍,加大对审计人员教育培训,优化人员知识结构,提升审计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健全与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审计队伍履职保障。
  (七)健全制度体系。省属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审计内容、审计权限、审计程序等,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持续构建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八)完善监督协同机制。省属企业要构建内部审计与责任追究、纪检监察、巡察、法务、风控、财务、组织(人力资源)、监事会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共享,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加强与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等部门沟通交流,做到审计计划互通,防止重复审计,消除监督盲区,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工作实效。
  三、着力提升工作质量,规范推进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
  (九)落实全覆盖审计任务。省属企业要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全面规范开展各类内部审计监督,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重点关注企业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资产事项处理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等情况,强化各类专项审计,实现有重点、有深度、有步骤、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促进企业纠正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除审计机关负责审计之外的所有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每3年至少审计1次,确保完成全覆盖审计要求。
  (十)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省属企业要围绕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坚持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任中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效结合,规范开展子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聚焦经济责任,完善组织协调、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机制,突出对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等情况,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投资经营、风险管控、内控体系建设与运行、整改落实等情况,以及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领导人员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分别作出界定,促进各级企业领导人员切实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在其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
  (十一)提升业务质量。省属企业要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和自我评估机制,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手册,规范化工作底稿。运用风险导向审计原理确定审计重点,关注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对风险点和关键问题实施重点审计。建立完善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机制,有效利用内外部审计资源,不断创新审计方式和方法,优化审计程序,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省属企业依法接受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等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二)推动信息化建设。省属企业要根据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推进信息化技术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构建与“三重一大”决策、投资、财务、资金、运营、内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的“业审一体”信息化平台。信息化基础较好的省属企业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式,探索建立实时审计监督平台,并实施在线审计,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重点领域监督,有力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十三)突出重点关键领域审计。围绕提质增效稳增长开展全面监督。加大对成本费用管控目标实现情况、“两金”管控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信用管控情况、人工成本管控情况和降杠杆减负债等工作的审计力度;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政策措施和监管要求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推动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监管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将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决策审批、审计评估、交易定价、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实施成效等环节纳入内部审计重点工作任务;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参股企业的审计,通过公司章程、参股协议等保障国有股东审计监督权限,坚决杜绝只投不管现象。强化大额资金管控监督。重点关注关键岗位授权、不相容岗位分离等内控环节的健全完善及执行情况,深入揭示资金审批、结算、对账等各日常业务环节的薄弱点。对资金中心等资金管理机构每2年至少应审计1次,对负责资金审批和具体操作的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应进行常态化监督。加强对赌模式并购投资监督。将使用对赌模式开展的并购投资项目纳入内部审计重点工作任务,对对赌期内的被并购企业开展跟踪审计,对赌期结束后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关注对赌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作为分期支付投资款或限售股份解禁、收取对赌补偿等程序重要依据的合规性,及时揭示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高风险金融业务监督力度。重点关注脱离主业盲目发展金融业务、风险隐患较大业务清理整顿,以及投机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一把手”越权操作、超授权交易等内容;对重点金融子企业和信托、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业务每2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审计,切实防止风险交叉传导。
  (十四)落实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跟踪审计。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对可行性研究论证、尽职调查、资产评估、风险评估等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具有重要影响环节的监督力度,强化对决策规范性、科学性的监督,促进企业提高投资经营决策水平。
  (十五)规范有效开展内控审计。将企业内控体系审计纳入内部审计重点工作任务,围绕企业内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制度制定和执行、授权审批控制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等开展监督,倒查企业内控体系设计和运行缺陷。突出重大风险防控审计,重点检查企业重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重大风险事件及时报告及应急处置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企业合规建设、合规审查、合规事件应对等情况。规范开展对投资决策、资金管理、招投标、物资采购、担保、委托贷款、高风险贸易业务、金融衍生业务、PPP业务等重点环节、重要事项,以及行业监管机构发现风险和问题的专项内控审计,不断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
  (十六)加大境外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力度。结合境外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政治、经济、文化特点,研究制定境外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完善审计方式方法。聚焦境外经营投资立项、决策、签约、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围绕境外经营投资重点领域以及境外大额资金使用、大额采购等重要事项,对重大决策机制、重要管控制度和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切实推进境外审计全覆盖、常态化,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或重要境外企业(机构),每2年至少应审计1次。
  五、压实整改落实责任,全面深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十七)督促落实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对国家审计、巡视巡察、国资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等各类监督发现问题负有主体责任,要认真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整改报告在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按要求公开。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内部审计机构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强化整改跟踪审计,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实施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并实行销号制,对长期未完成整改、屡审屡犯的问题开展跟踪审计和整改“回头看”等,确保真抓实改、落实到位。
  (十八)强化结果运用。省属企业要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其中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内部审计公开机制,采取内部通报、公告等形式,对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切实发挥内部审计的警示教育作用。
  (十九)建立问责机制。省属企业要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审计问责机制,实现审计监督闭环。落实审计工作结果签字背书责任制度,明确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应承担的审计责任,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以及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查办不力或审计程序不到位等,要追究审计人员责任;对于审计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开展审计业务,或发现重大问题后拖延不查、敷衍不追、隐匿不报等失职渎职行为,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于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十)发挥审计监督服务保障作用。省属企业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使内部审计工作服从和服务于企业发展总体规划,找准审计监督服务和企业经营发展的最佳切入点和结合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力量在国资监管工作中的专业优势。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从体制机制、制度等层面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为企业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提供有针对性的决策参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一)加强出资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管。省属企业原则上要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时报送审计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等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变更要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备。加强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将内部审计转型发展中摸索出来的先进理念、实务经验和优秀案例进行总结提炼,充分利用企业内部刊物、浙江国资信息、内部审计杂志等,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分享交流。省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分析和评价,并对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审计监督、整改落实等工作开展抽查;根据风险管控和资产损失实际情况,探索提级审计、交叉审计工作试点;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进行约谈或通报,压紧压实内部审计监督责任。
  浙江省国资委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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