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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资发[2024]4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11-18
实施时间: 2024-11-18
法规类型: 浙江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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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优化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推动国有产权规范顺畅流转,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省属企业要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切实加强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
  (一)明确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范围。省属企业应综合考虑评估目的、评估标的资产规模、评估标的特点等因素,在评估管理制度中明确本集团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范围,其中,省属企业取得控制权的对外并购项目应纳入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范围。
  (二)细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方式。省属企业应在评估管理制度中明确集团资产评估管理人员参与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研究论证、尽职调查结果审核、评估机构选聘等事项的具体流程、节点、方式,加强跨部门协同,提高集团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管控力度和精度。
  二、省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发生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8类经济行为时,可按规定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同时需把握以下要求:
  (一)前述8类经济行为如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的,则仍需按规定履行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程序。
  (二)第3项“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之间的交易”具体包括股权转让、资产转让、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增资、减资、合并、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等,省属企业可结合实际在制度中明确免于评估的该类交易包括的类型。
  (三)第4项“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减资”涉及非货币资产的,仍需按规定履行评估及备案或核准程序。
  (四)参股股权转让原则上能评尽评,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且确实无法获取评估必备资料的,可以不评估。
  (五)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且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可以不评估,其中不包含房产。
  (六)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出售、租赁并能够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房产,可以不评估,省属企业应在制度中明确公开市场价格获取的条件、方式、路径。
  (七)省属企业应在评估管理制度中明确可不评估并拟公开挂牌转让资产的挂牌底价确定原则,一般情况下,参股股权挂牌底价不得低于原始投资金额(含追加投资金额),其他资产挂牌底价不得低于账面净值,同时应充分考虑资金成本、成交案例、成交价格预期等因素。按上述底价挂牌未能成交的,可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程序降低挂牌价格。
  三、省属企业可对照8号文件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稳慎探索开展资产估值管理工作。
  (一)交易标的位于境外,但主体资产位于境内的项目,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二)估值一般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其中,省属企业管理基金按照市场惯例对外投资或转让所持股权,可由内部估值团队出具估值报告;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内部估值机制比较健全的省属创投企业对外投资或转让所持股权、基金份额,也可由内部估值团队出具估值报告。
  (三)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资产的交易”对应的估值项目由省属企业履行备案程序。对其他4项经济行为对应的估值项目,省属企业应在估值管理制度中细化估值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
  (四)省属企业应强化估值报告质量管理,严格按照8号文件所附的估值报告审核指引做好估值报告的审核工作。
  四、省属企业应对照8号文件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优化本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订完善本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含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估值管理制度,并于2025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资委备案。要抓好本集团资产评估、估值管理制度的落实,定期对资产评估、估值项目进行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省国资委。
  各市国资委可根据本地区资产评估管理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
  浙江省国资委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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