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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4年12月热点问题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9
实施时间: 2025-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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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征收管理
  1.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命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2.跨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否需要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如何办理?
  您好,省内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APP办理。
  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点击【新增报告】跳转新增报告界面,填写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和跨区域经营合同等信息,填写完后点击【提交】,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写办理。
  电子税务局APP申报路径:【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3.逾期申报如何处理?有滞纳金吗?
  您好,您可通过新电子税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查询企业的未申报记录,选择对应的未申报记录后的【去申报】进行逾期申报。
  也可通过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相应的税(费)种申报功能模块,进行逾期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个体户如何做税务登记?
  您好,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一、办理材料:一照一码户纳税人以及“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二、办理方式:登记信息确认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新电子税局办理路径:
  (一)新办智能开业:符合智能开业的纳税人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首次登录时,系统自动弹出“新办智能开业的通知”点击“我知道了”,系统默认开业操作。如工商传入的数据缺少街道乡镇,需要纳税人选择街道乡镇。点击“我知道了”,显示确认信息。全部确认信息后,显示一键办理菜单。
  (二)新办纳税人开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首页】-【热门服务】-【新办纳税人开业】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5.税务信息变更,如何处理?
  您好,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生产经营期限起、注册地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税务机关接收变更信息,经确认后更新纳税人信息。
  生产经营地信息、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总分机构、从业人数等信息发生变更时,无需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所需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如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电子税务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路径:【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
  电子税务局APP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路径:【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涉税市场主体信息变更】。

  二、增值税
  6.小规模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吗?预缴多少?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7.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如何申报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可以抵扣进项吗?
  您好,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增值税适用如下规定:
  一、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不符合简易办法,且二手车购进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进环节已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销售时只能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8.如何填报和更正增值税申报表?
  您好,增值税申报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在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APP适用如下路径办理:
  一、电子税务局
  (一)申报
  1.一般纳税人
  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进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系统将根据您的特征等标签,自动匹配申报模式。分别为确认式申报、填表式申报、补录式申报。
  (1)若您匹配为确认式申报模式,您需对税(费)结果、销售额等信息进行确认。若您在确认式页面认为展示的数据不正确,请进入申报表填表界面,点击“我要填表”,进入填表式申报模式,填写完成确认后点击【提交】。
  (2)若您匹配为填表式申报模式,您将直接进入申报表表单填写内容页面,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表单样式规范进行填写。
  (3)若您匹配为补录式申报模式,点击输入框可以对销售额、进项税额、税额抵减情况进行修改时,即可确定为补录式。若您对存在有未开票收入、其他扣税凭证、税额抵减等情况时,请您分别点击补录项进行详细补录。
  2.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功能菜单,系统根据您身份特征和历史涉税行为,自动匹配申报模式,分别为确认式申报、填表式申报:
  (1)如为确认式申报模式,需要对税(费)数据展示结果、销售收入进行确认,如存在未开票收入情况,可将未开票收入分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分别进行补录。若您需从确认式切换为填表式,可点击“我要填表”,进入填表式申报模式。
  (2)如为填表式申报模式,系统默认获取发票等经营数据并预填表单数据,您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若需填写减免信息,则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附表中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并输入对应的减免税额信息。
  (3)若您属于定期定额户,在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功能菜单后,系统将自动展示定期定额户纳税人适用页面。
  (二)更正
  电子税务局更正增值税申报表的办理路径: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菜单。
  进入界面后,您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
  二、电子税务局APP
  (一)申报
  目前电子税务局APP只支持小规模双定户及简易确认式申报模式,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办&查】-【申报缴纳】-【定期定期户自行申报】或点击【办&查】-【场景办税】-【简易确认式申报】办理。
  (二)更正
  目前电子税务局APP仅支持申报作废,不支持申报更正。
  申报作废路径:【办&查】 -【申报缴纳】- 【申报作废】。

  9.留抵税额可以不申请退税吗?可以跨年抵扣吗?
  您好,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0.农产品免税政策有哪些?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详见参考财税字〔1995〕52号。
  同时提醒您,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上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5.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企业从事以下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三)中药材的种植;
  (四)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五)牲畜、家禽的饲养;
  (六)林产品的采集;
  (七)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八)远洋捕捞。
  同时提醒您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您属于个人或者是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发票管理
  11.发票开具错误后如何红冲?
  您好,发票开具错误根据不同的发票类型,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纸票)
  (一)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纸票)
  (一)作废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跨月不得作废。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数电票
  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需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冲红。如出现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有误,可完成全额红冲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操作步骤:购销双方其中一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对方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录入查询条件,选中对应信息确认单,点击【查看】,核实无误后点击【确认】,系统弹出提示信息,点击【确定】即可。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具体操作步骤:销售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录入查询条件,选择对应蓝字发票,选择“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确认无误后提交。
  四、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12.如何查询个人代开的发票?
  您好,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查验发票真伪。线上发票真伪查验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1.可查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可查验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选择【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然后点击【发票查验】可进入该模块。
  可以查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数电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现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电子专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数电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现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电子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通行费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电子税务局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左上角点击“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右上角点击“登录”,选择“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可查询纳税人在河南省内领用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如定额发票、机打发票等。

  13.如何查验定额发票真伪?
  您好,取得定额发票可前往办税服务厅查询发票的真伪,也可以通过“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功能进行发票信息查询验证。

  14.如何开具数电发票?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进入开票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生成开票日期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数电发票。
  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APP开票,路径为:登录后点击【办&查】-【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

  15.如何申请调整发票额度?
  您好,申请提升发票额度方式有两种: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额度调整申请】。
  二、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数据概览】中的“去调整”,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
  点击【新增申请】按钮,弹出发票额度新增申请页面,填写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后提交本次调整申请记录。提交发票额度调整申请后可查询发票额度调整审核进度,对于审核状态为“已提交”的,可以通过操作模块进行“撤销”或“下载申请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根据纳税人申请额度、经营行为等进行综合判定,采取即时办结(当日)、人工审核或实地核查等三种方式办理额度,调整最长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申请发票额度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界面会展示已经申请的记录,可通过审核状态查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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