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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我省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税[2025]1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9
实施时间: 2025-1-9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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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会同相关单位研究起草了《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反馈至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931—8891122
  传真电话:0931—8891124
  电子邮箱:1719453522@qq.com
  邮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96号
  省税务局联系电话:0931—8854695
  传真电话:0931—8854695
  电子邮箱:948145025@qq.com
  邮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353号
  附件:1.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5年1月9日

  附件1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纳税人建造的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住宅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按照《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本数);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甘肃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住房工作协调小组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建发电〔2024〕31号),已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为此,需要拟定我省享受上述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的具体执行标准,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二、主要内容及考虑
  (一)主要内容
  按照《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拟将享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明确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本数);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二)主要考虑
  一是从目前存量房数据来看,全省商品住宅单套平均面积和分市州最高面积均未超过144平方米。
  二是从目前房地产市场情况来看,在标准不调整的情形下,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预计会呈增加趋势,一定程度上也能体现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导向。
  三是原有标准中“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不易取得,不再设置现行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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