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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8
实施时间: 2025-1-8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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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4〕7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水利厅根据我省水资源税征管实际,联合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2月8日前留下您的宝贵意见、建议。
  附件:
  1.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水资源税征管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5年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4〕7号)等规定,现对四川省水资源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入取水计划管理的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取水审批机关要求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
  二、水资源税按季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三、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向发电机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四、四川省水资源税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和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公告2023年第 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
  2025年1月.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4〕7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水利厅根据我省水资源税征管实际,联合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5年第XX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明确于2024年12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2024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4〕7号,以下简称《四川实施办法》),明确《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同时废止。为落实《四川实施办法》规定,同时结合四川省水资源税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税务局会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公告》共五条,主要对申报取用水计划、纳税申报期限、水力发电纳税地点等予以明确。
  (一)关于申报取用水计划。根据《四川实施办法》第六条,除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对纳税人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计划部分按适用税额一定比例加征水资源税。为此,《公告》第一条明确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取水审批机关要求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
  (二)关于纳税申报期限。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为此,《公告》第二条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按季征收,以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纳税申报的便利性。
  (三)关于水力发电纳税人纳税地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四川在上一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制发了《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纳税地点口径的通知》(川财税〔2017〕20号),明确“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向发电机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鉴于该文件的上位法已失效,经财政、税务、水利三部门研究,保持水力发电取用水纳税地点不变并在本《公告》明确,不再另行发文。
  (四)关于税收征管依据。四川省水资源税的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5年第XX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生效日期。明确本《公告》与《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4〕7号)的施行时间保持一致。

相关附件:
1.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docx    
2.水资源税征管公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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