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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广西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24]2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4-25
实施时间: 2024-4-2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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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跨市县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按照矿业权所在行政区域的资源储量占比(无资源储量的按面积占比)在涉及市级或县级之间分配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出让登记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费源信息分别推送至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关于分期缴纳。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成交价须在出让时一次性缴清。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除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外,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5%;除首次征缴外,探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转采后或采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最长应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一年征收完毕。
  三、关于退库。已上缴财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因误缴、误收、政策性关闭、重大自然灾害以及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从“矿业权出让收益”(103071404目)科目下,按入库时中央、自治区、市、县分成比例进行退库。其中,中央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由财政部广西监管局负责。退库的具体规定:
  (一)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费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征收记录和缴费人退费原因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商同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涉及自治区、市、县分成部分退库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向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涉及中央分成部分退库的,主管税务机关上报至广西税务局,由广西税务局向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复核同意后联合向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提出申请,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收到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退库。
  (二)政策性关闭、重大自然灾害以及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等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出让登记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权限逐级报批。涉及中央分成部分退库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同意后联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提出申请,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收到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退库;涉及自治区分成部分退库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提交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并将退库信息抄送广西税务局;涉及市、县分成部分退库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并将退库信息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费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
  财 政 厅 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5日

相关附件:
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费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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