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2-30
实施时间: 2024-12-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做好2025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海南省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用人单位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二、缴费工资确定
  (一)缴费工资的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印发)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按照现行方式计算。用人单位应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2024年1—12月)月平均工资,作为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依据。新设立单位和新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按照其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标准确定。
  (三)完成缴费工资年度申报后,如无特殊情况,同一缴费年度内缴费工资保持不变。2025年2月28日前调整年度缴费工资导致2025年1月和2月进行差额补缴的,不收取滞纳金。
  三、申报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海南)、自助办税(费)终端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自行申报2025年度缴费工资。
  四、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要求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 闽人社文[2022] 2022/10/26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2024/6/7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 鲁人社发[2015] 2015/3/10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24/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纳重要通知 2014/12/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 2019/5/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缴费年 厦地税发[2009] 2009/5/5
关于2006年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07]17 2007/3/2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10年度社会保险 甬劳社劳薪[201 2010/4/14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