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业务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会协[2005]3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5-10-19
实施时间: 2005-10-19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77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行为,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已统一为全省执业注册会计师刻制了注册会计师印章。现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的签名盖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三、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妥善保管,注册会计师本人必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方为有效;只有注册会计师盖章而无签名或只有注册会计师签名而无盖章的审计报告均为无效报告;
  四、我会统一刻制的注册会计师印章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刻制的注册会计师印章一律废止;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应当遵照本通知执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于2005年11月30日之前来我会注册部领取新的注册会计师印章。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2号—审计工作底稿 1996/1/1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选派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优秀注册 晋会协[2008]11 2008/12/1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 津注协[2012]6号 2012/1/16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 赣会协[2001]47 2001/10/30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我省注册会计师挂 苏会协[2022]61 2022/7/6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 鲁会协[2018]1号 2018/1/2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注册会计师和 浙注协[2024]21 2024/2/29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 津财会[2021]22 2021/8/19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3-2014年][征求意 会协[2013]105号 2013/11/29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 201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