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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45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3]6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19
实施时间: 2023-4-1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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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朱庆添代表:
  《关于降低大中型酒店餐饮业享受政策扶持的门槛的建议》(11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现行“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2年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由小规模纳税人扩大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关于适用主体的范围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一)点规定,适用“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对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符合该文件相关要求的可享受优惠。也就是说,您建议更改的范围“一般纳税人”中,已有部分符合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由于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相关税收调研,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涉税建议,力争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让更多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元芳
  联系人:林易
  联系电话:0591-8709830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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