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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196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4]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3-25
实施时间: 2024-3-2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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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新一轮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的提案》(20241196号)收悉, 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惠及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税费优惠政策,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 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 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我国税权高度集中, 除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外, 《立法法》未授权地方政府、省以下财税部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 继续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助推我省保障性住房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 王志荣
  联系人:李林旺
  联系电话: 0591-87098238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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