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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109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4]1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17
实施时间: 2024-4-17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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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出台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法的提案》(20241090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并始终积极主动与贵厅保持密切联系,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历史遗留房产的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问题,相关税收政策和工作举措包括:
  关于提案中“集中安置房由于历史原因,有用地及规划审批手续,但手续不完整或有关税费未缴清的,无法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问题。房地产开发商因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土地契税等税款未结清,并不是造成无法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因此,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权属登记实行“先税后证”,对于特殊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动产登记情形,税务部门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研,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加快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下一步,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强化与贵厅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房产涉税事项,按照规定履行好不动产登记涉税流程,强复核、防风险,同时在不断推动不动产登记便利化规范化方面贡献税务力量。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系人:吕斯琳
  联系电话:0591-87098310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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