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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1340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4]14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8
实施时间: 2024-5-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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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张澍楠委员:
  《关于加快省跨境电商发展的提案》(20241340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完善跨境电商出口税收管理等工作,通过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优化税收服务举措,辅导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用好出口税收政策,有力促进跨境电商外贸新业态发展。
  一、进一步规范有关免税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2022年4月29日,我局商省财政厅、商务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省税务局2022年第1号公告),明确电商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一致,指导我省综试区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用好“无票免税”和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支持助推我省外贸融合发展。
  二、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
  我局通过举办“提高出口退税质效服务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座谈会,制发服务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十八条规范税收管理及优化办税服务举措,联合商务部门通过公众号发布《跨境电商出口税收业务办理问答》《出口退税专题辅导》等辅导资料等服务举措,进一步靠前指导、帮助电商出口企业,充分释放税收政策效能。
  三、进一步统一电商企业海外仓(9810)模式报关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
  2023年以来,我局开展多次专项调研,在广泛听取意见和收集建议后,对电商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采取分类管理的举措。对海外仓(9810)模式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电商企业可就是否实现销售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税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及时为电商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得随意扩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资料报送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所提的“反向推动跨境电商上游(生产)企业开具发票”的建议,开展调研分析与可行性评估;同时配合省商务厅等部门,加强综合调研分析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共同推动我省跨境电商出口贸易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王志荣联系人:杨雄富
  联系电话:0591-87098910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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