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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12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2-31
实施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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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答: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的,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果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2.如何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七、旅客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行程单的,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二)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购买方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行程单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
  十、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3.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发票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提示: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只有在申报期当月受此规则限制。)

  4.企业跨省市外出经营,填报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合同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企业可以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申请代开发票吗?是否需要作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重新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如果纳税人实际结算金额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的合同金额不一致,申请代开发票时需要补充提供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资料。无需作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持上述相关资料在报验地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即可。

  5.开具发票是否可以使用中文以外的文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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