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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648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国市监议[2023]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23-7-6
实施时间: 2023-7-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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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郭晶晶等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市场主体强制退出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建议,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入分析了当前经营主体呼吁解决、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退出难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对于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降低经营主体退出成本,激发经营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快完善经营主体退出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依法破产重整或清算,探索建立企业强制退出制度。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探索经营主体强制退出工作机制,不断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一、推动经营主体强制退出所做的工作
  (一)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不断完善强制退出体制机制。近年来,经营主体退出难问题凸显,市场监管总局对此一直高度关注,将其作为重点工作,深入调研,认真研究强制退出制度机制,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公司法》修订工作,增加强制退出相关条款,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部门强化沟通,共同研究相关制度机制,丰富经营主体退出渠道。
  (二)强化信息公示,对怠于履行注销义务的经营主体进行标注。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对于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经营主体,予以标注并公示,督促经营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清算并申请注销登记。
  (三)积极开展强制退出试点,不断总结积累成功经验。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关注并切实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强制退出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强制注销试点,营造健康良好企业生态环境。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建立了“除名+依职权注销”制度,为企业便利退出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还部署上海、湖北、广东等地开展经营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试点,在退出机制、退出方式、退出程序上进一步探索。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共对29.62万户经营主体实施强制退出,且未引发诉讼、异议等权利救济事件。
  二、关于简易注销有关情况的说明
  2021年,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经营主体的行政法规,将简易注销等商事制度改革举措上升为法规规定。《条例》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在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后,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登记制度,体现了“诚信推定、背信严惩”的基本理念。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实行更为便捷的退出程序,减少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数量,优化注销登记流程环节,实现经营主体市场退出便利化。实际上,简易注销是为了便利诚信经营主体退出市场,释放市场资源,而并非为了解决长期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退出问题。
  关于长期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退出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对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清算完毕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对于你们提出的合并简易注销机制等建议,我们将加强政策研究,不断完善简易注销相关制度设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研究你们提出的建议,立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完善经营主体强制退出制度,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一)进一步推动完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明确规定强制退出相关内容,为经营主体强制退出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二)进一步畅通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我们将立足职责,积极强化与相关部门工作协作,共同研究完善经营主体退出制度规范和技术方案,建立工作常态化会商机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经营主体强制退出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风险提示。引导公众全面了解经营主体强制退出概念、程序及法律后果,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督促有关责任人依法履行清算注销义务。
  衷心感谢你们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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