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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编报2024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资[2024]16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4-12-16
实施时间: 2024-12-1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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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财资〔2021〕123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等,现就2024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以下简称资产年报)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全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
  二、编报内容
  资产年报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三部分组成。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包括单户表和汇总表。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存量情况、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土地、房屋、车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资产情况。汇总表由各部门、各地方按照财务管理关系逐级汇总编报。
  (二)填报说明是对资产年报填报口径、审核情况、数据差异情况以及其他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
  (三)分析报告是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重点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保障单位履职和促进事业发展情况,以及当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报送方式
  (一)报送时间。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资产年报报送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
  (二)报送内容。中央部门以部发文、省级财政部门以财政厅(局)发文的形式向财政部报送资产年报纸质材料,附件包括资产年报汇总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并装订成册后加盖印章。同时,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均报送纸质材料的电子版,以及所有独立核算单位单户表和汇总表电子版。涉密单位报送汇总表。
  (三)报送途径。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资产年报电子材料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的文件格式报送财政部,加强数据报送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完整、准确。资产年报相关编审资料可以从财政部门户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http://zcgls.mof.gov.cn/)“政策通知”栏目中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资产年报是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人负责资产年报工作,扎实推进资产年报培训、编报、审核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报尽报,高质量做好2024年度资产年报编报工作。
  (二)夯实基础,加强管理。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要扎实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加强资产信息卡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确保资产全部入账。加强资产权属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证书,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资产,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申请确认资产权属。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数据的比对分析,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调剂共享,持续盘活。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推进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切实提升盘活成效。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全国资产调剂共享平台,进一步做好闲置低效资产盘活工作,推进闲置低效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共享。对于拟新建的实体公物仓,要科学论证必要性,测算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对于已建成的实体公物仓,要及时开展成本效益评价分析,对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高、效果差的,要及时清理。
  (四)从严审核,提高质量。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数据审核力度,建立健全资产年报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企业决算报告的数据比对、审核机制,保障同口径数据的衔接和一致性。资产年报中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数据,需经本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部门认可。资产年报中被投资单位名称与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名录应保持一致。财政部将继续加强资产年报审核工作,对资产年报编报情况进行通报。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审核批复工作。
  (五)深入分析,撰写报告。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数据分析运用,深入挖掘数据价值,注重用数据反映工作、用数据支撑观点。深入总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亮点和取得成效。全面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保障单位履职、支持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和推进各项改革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系统梳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举措和推动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思路。
  (六)严格保密,确保安全。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保密要求贯穿资产年报工作全过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高度重视上报资产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定密”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信息是否涉密。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凡单位认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离线报送,并准确标注报送介质的密级。
  联系电话:010-61965701,010-61965891(软件操作)
  附件:
  1.2024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
  2.2024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填报说明提纲
  3.2024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分析报告提纲
  4.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情况报告提纲
  财  政  部
  2024年12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24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xls    
附件2:2024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填报说明提纲.docx    
附件3:2024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分析报告提纲.docx    
附件4: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情况报告提纲.docx    
2024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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