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函[2024]7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3-6
实施时间: 2024-3-6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4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确保我区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精神,鉴于当前我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已不具备下调费率条件,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全区恢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1.2%。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58号)中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的规定同步停止执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扎实做好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各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恢复执行费率和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3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 宁人社发[2024] 2024/2/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15年我市企业工伤保险浮动费 2015/1/26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赣人社发[2023] 2023/5/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 闽人社文[2018] 2018/1/1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 市人社发[2013] 2013/1/5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5/12/1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 云人社发[2024] 2024/1/1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05/1/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 穗人社发[2012] 2012/7/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6]199号 20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