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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人社发[2024]1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8-12
实施时间: 2024-8-12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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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加强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以下简称一站式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一站式调解工作重要意义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数量不断增长,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问题凸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实现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全面提升“抓前端、治未病”能力,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压实责任,积极推进一站式调解中心建设任务
  加强对一站式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周密部署落实,确保我省一站式调解工作扎实推进,形成特色,取得实效。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级人社部门要统筹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办案指导等工作,提供协助协商、就业帮扶等服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巡回审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在一站式调解中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各级总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综合监督工作。各单位共同加强宣传,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构建工作模式。促进和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单位的合作,积极探索打造“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特点优势,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新模式,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和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增加联合调解职能,工会和商(协)会调解组织根据实际增加联合调解职能。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探索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参与司法行政部门“一站式”安徽特色解纷体系实体或网络平台建设。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单位的沟通配合,建立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联合调处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工作。
  (三)配强专业力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单位要密切协作,强化组织保障,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的,由设立单位安排人员派驻、轮驻,也可吸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工作。要加强调解员业务技能联合培训,培育建立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多样化劳动争议调解需求。积极争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共同建立健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各地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推动建立健全调解员办案补助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人民调解员办案补助、仲裁员办案补助等合理确定调解员办案补助标准。
  三、规范流程,不断提升一站式调解中心调解能力
  依照法律法规,健全完善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理顺工作流程、细化工作举措、规范调解行为、强化服务保障,确保联合调解工作高质量开展。
  (一)依法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及《关于印发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3号)等法律政策,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争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注重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帮助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二)高效调解案件。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指导申请人写明申请调解的请求、事实及理由并签字确认,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及时审核网络调解申请,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应当全程贯穿自愿、合法原则,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发生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劳动纠纷,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安排骨干调解员迅速介入,积极开展协商调解,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联合约谈、现场处置等工作,推动重大集体劳动纠纷稳妥化解。
  (三)提升调解质量。各地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单位在线调解平台,做好劳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对符合在线调解条件的劳动纠纷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活动,包括提交调解申请、音视频调解、司法确认、法律咨询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低成本的多元解纷服务。要推动一站式调解工作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建立部门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整合运用各类数据开展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分析研判。要结合“百名仲裁员服务千家企业”等活动加强与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联系指导,帮助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加强用工规范化建设,从源头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强化协同,广泛凝聚一站式调解工作部门合力
  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立足职能定位,充分发挥一站式调解工作部门专业优势,为一站式调解工作凝聚强大合力。
  (一)凝聚合力。加强一站式调解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强化人员配备,形成一站式调解工作合力。要积极争取有关行业(商)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单位要加强工作统筹,争取财政支持,多方筹措资金,为一站式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备。
  (二)加强研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法院等部门要不断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有益经验。加大对新就业形态矛盾调处的办案指导力度,根据用工事实、把握本质特征、理清新就业形态用工涉及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标准,依法正确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统一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案件的受理标准和裁审尺度。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处化解纳入调解员培训课程,增强调解员对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关系的理解,提高一站式调解能力。
  (三)强化协同。要完善一站式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建立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要进一步优化办案流程,加强与调解组织工作衔接,依法审查并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或民事调解书。要尽量缩短审查时限,提高审查效率,切实减轻当事人维权成本。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     安徽省企业联合会/安徽省企业家联合会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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