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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医保规字[2024]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7-5
实施时间: 2024-7-5
失效时间: 2029-7-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8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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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2019年6月1日起,我市对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效地强化了基金共济能力,提升了管理综合效能,保障了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步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
  职工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按照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根据运行情况和保障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按程序确定和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三、合并基金管理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设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在待遇支出中设置职工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规范医疗服务管理
  统一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五、优化经办和信息服务
  统一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深入推进落实“出生一件事”。充分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反映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税务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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