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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2025年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发[2024]10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12-16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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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要求,现就2025年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2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8%。
  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纾解助企促发展的具体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强化协同,抓紧落实降费政策;要加强基金风险分析研判,加大基金征缴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要积极宣传降费政策,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提升人社政策社会知晓率。
  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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