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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资企[2021]20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9-30
实施时间: 2021-9-30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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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市国资委对原《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1年版);
  3.“三非”(非主业、非控股、非境内)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附件1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新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厦委发〔2019〕2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9〕3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四条  【基本原则】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监管职责】市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备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层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抽取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对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配合市国资委监督检查。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投资管理制度】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根据子企业情况,指导其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具体规定。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及调整;
  (六)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和论证;
  (七)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八)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九)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十)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十一)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市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市国资委建立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并及时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向市国资委报送相关投资信息。
  第九条  【分层管理】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监管职责,依照出资关系,进一步落实股东管理责任,对投资活动实施分层管理:
  (一)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施管理。
  (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市国资委授权和监管要求,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相应职责。
  (三)所出资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监管要求规范本部及所属企业投资管理程序,明确规定投资管理层级和权限。
  第十条  【分类管理】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报告管理(事前报告、事后报告)。
  备案管理指投资项目在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审批机构决策)后按照本办法要求上报市国资委履行备案程序,项目在备案管理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实施,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等敏感信息且须实施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该项目在备案管理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实施。
  事前报告指投资项目在所出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同等机构)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实施前,所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进行书面报告,市国资委确认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所出资企业可以提请董事会决策(或启动实施)。若市国资委认为项目可能存在不适合实施的情形,必要时可建议终止项目推进。按照本办法需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在事前报告后仍须按照规定在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后履行备案程序。
  事后报告指按市国资委授权批复文件要求,所出资企业应于投资项目履行完审核决策程序后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项目主要情况及决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档案管理】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决策文件、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建档保存备查。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企业投资计划报备市国资委并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文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结构和板块分析;
  (三)投资资金来源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四)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五)投资能力分析及风险控制。
  进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的同时,向市国资委上报经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报告,原则上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比例上限为10%,确需超过的,经所出资企业决策后报备市国资委。非主业投资比例报告应包括:非主业投资规模、投资方向、投资目的及项目必要性;非主业投资能力及风险控制;非主业投资项目基本信息及附表;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议。
  第十四条 【负面清单管理】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报送市国资委履行备案管理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或有关文件执行。市国资委将对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投资管控能力强的其他所出资企业,经评估后给予投资管理授权放权。
  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并动态调整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作为企业投资计划安排的依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前期论证评估】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围绕市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和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并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审慎决策。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列入《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除市国资委授权外,企业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实施前应由企业逐级报市国资委履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手续。所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资项目备案手续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三非”(非主业、非控股、非境内)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一式三份,应完整填报并签章);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投资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年度未完成审计的,提供前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上月份的财务报表);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国资委收到所出资企业申报备案的投资项目有关材料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备案把关程序,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市国资委对有异议的投资项目及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的投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如需提交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的,在研究形成明确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对无异议的投资项目,应于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备案手续,需转报市政府批准的则转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事前报告】企业单一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达到所出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以上(含)的投资项目及企业认为特别重大或敏感的投资项目须实行事前报告管理(含市国资委已授权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计划调整】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书面报备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过程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投资项目发生变化需要再决策时,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调整,问题重大的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季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事中监测管理】市国资委对正在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所出资企业提示,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的提示进行整改完善。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所出资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年度1月31日前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市国资委。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非主业投资完成情况;
  (五)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六)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应附送企业投资项目情况明细表(包括所有投资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额、持股比例、净利润等相关指标)。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所出资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选取的后评价项目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结果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适时组织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专项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后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监督检查和后评价,总结经验指导后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事后监督检查】所出资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五条  【债务风险管控】企业要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禁止超越财务承受能力或降低企业偿债能力的举债投资。纳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
  第二十六条  【境外投资风险评估】企业对境外投资应审慎决策,加强与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合作,重点关注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与境内差异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方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并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降低投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监督】企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职责履行风险提示和报告程序。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违规管理】市国资委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市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规责任】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厦府办〔2018〕223号)等有关规定,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特殊投资项目】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依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参照执行】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各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市国资委印发的《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厦国资企〔2017〕46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21年版)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五)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六)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项目。
  (七)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八)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业务无关且属于高风险领域的股票、基金、黄金、外汇以及投机性期货交易等的投资项目(根据国家证券主管部门规定,依法可从事前述业务的除外)。
  (九)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二、一般监管类
  (一)非主业、非控股和非境内的投资项目。
  上述三类投资项目不含:
  1. 上市公司中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且不超过1亿元的投资项目;
  2.参股由国有资本(不限于本市国有资本)实际控制的主业境内投资项目;
  3.符合《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鼓励发展的产业或行业的投资控股项目;
  4.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新兴产业投资平台公司、创业投资平台公司、基金公司和金融企业累计对外投资(含当次拟新增的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投资项目。
  5.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境内非控股的主业投资项目、年度非主业投资控制比例范围内的境内控股投资项目。
  6.市国资委相关批复文件授权的投资项目。
  (二)内部员工持股的投资项目。
  三、特别监管类
  (一)资产负债率超过90%的企业非主业、非控股和非境内的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大于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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