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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资企[2021]20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9-30
实施时间: 2021-10-1
法规类型: 产权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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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所出资企业:
  近年来,国有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对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参股投资管理(指对除全资、绝对控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外的投资行为),强化监督,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参股投资决策
  (一)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鼓励按照集团定位,对主业方向的参股投资进一步优化资本布局及集中度。
  (二)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若有特殊情况应按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合理确定参股方式。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约定各方股东权益。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四)完善审核决策机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取得市国资委相关授权的集团公司的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作为重大事项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授权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
  二、规范参股企业股权管理
  (一)依法履行股东权责。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管理,进行定期轮换。在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中,可结合实际明确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等条款,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二)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定期对参股的国有权益进行清查,核实分析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及投资后评价,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属于报市国资委履行备案管理手续的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在经投资企业履行内部程序后,由所出资企业抄报市国资委。
  (三)严格财务监管。加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加强财务决算审核,对于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要加强风险排查。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市国资委已授权的,按授权批复文件执行)。
  (四)规范产权管理。严格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权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登记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参股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参股股权取得、转让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制度规定,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规范字号等无形资产使用。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
  (六)加强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任期届满连任的,应重新报批。参股经营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党的建设。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参股企业党的工作,努力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参股投资监督问责
  (一)加强制度规范。要高度重视参股投资管理,制定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二)加强内部监督。应将参股经营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发挥纪检监察监督、监事会监督、内部审计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等监督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规范有效的内控体系。加强对兼任参股企业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监督和考评。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其任期内企业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
  (三)严格责任追究。参股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各所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参股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全面梳理检查,认真查找在合作方选择、决策审批、财务管控、领导人员兼职以及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和战略性投资等特定项目,依规定或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
  本通知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其基金、创投业务参股管理另行规定。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各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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