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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资统[2021]15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7-26
实施时间: 2021-7-26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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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所出资企业、各区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做好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其他捐赠。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
  三、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赠,按照本办法从严管理和控制。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四、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支出,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拒绝。
  五、企业应加强对外捐赠年度预算管理,集团本部应于每年年初编制本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对本年度对外捐赠支出进行预算安排,明确对外捐赠项目、方案及金额,并按预算项目填写《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预算表》(附件1)随年度全面预算报告上报市国资委。
  六、企业对外捐赠应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当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前三年实际捐赠支出的平均值;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公益类企业和经营亏损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企业当年度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捐赠支出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七、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八、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外捐赠项目,可由企业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自行组织实施:
  (一)企业为完成中央、省、市交给的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而发生的对外捐赠。
  (二)捐赠单笔金额(价值)50万元(含本数)以下,且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对外捐赠项目。
  九、企业对外捐赠项目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企业对外捐赠经办部门提出方案,征求企业审计和财务等部门意见,做好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事先沟通,完成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后,提交集团党委会和董事会审议。
  (二)党委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不符合自行实施条件的捐赠项目,应向市国资委申报。申报应提供如下资料:
  1.《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申报表》(见附件2);
  2.请示文本,说明捐赠具体情况,包括捐赠主体、内部决策程序、捐赠事由、受赠对象、捐赠金额(价值)、捐赠用途、监管方法等;
  3.企业党委会和董事会纪要;
  4.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三)市国资委研究或转报市政府审议后,及时向企业反馈审批意见。
  (四)企业对捐赠议题进行完善,继续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组织实施。
  十、每年年末企业应总结当年实际捐赠情况(含自行组织实施项目)及预算执行情况,按捐赠日期顺序逐项填列《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对外捐赠汇总表》(附件3),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在集团内部网站公示。
  十一、企业应定期组织内部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在对外捐赠内部决策程序、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企业监事会应将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十二、市国资委不定期组织对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等不规范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时整改。
  十三、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区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若干意见》(厦国资统〔2017〕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预算表
  2.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申报表
  3.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对外捐赠汇总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6日

相关附件:
厦国资统[2021]159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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