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日常管理 > 日常财务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所出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资资本[2022]37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12-15
实施时间: 2022-12-15
法规类型: 日常财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所出资企业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有效防范风险,现印发《关于所出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所出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厦门国资国企基金对推动国企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投资决策不规范、服务主业不突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所出资企业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有效防范风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金投资的规范要求
  (一)所出资企业是基金的投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统一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投资决策、风险预警监测、风险应对处置和报告等机制,监督管理集团内各级企业开展基金业务。未建立基金管理制度或者基金管理体系不健全的,原则上不得投资基金。
  (二)所出资企业基金投资应符合《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厦国资企[2021]200号)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属于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除市国资委授权外,企业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实施前应由企业逐级报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手续。
  (三)属于授权范围内的基金投资项目,经企业内部决策审议通过后,在项目实施前应履行事前报备程序。市国资委在监管过程中,认为项目可能存在不适合实施的情形时,应建议企业终止项目实施。
  (四)所出资企业要按照服务主业发展的原则开展基金业务,同时遵循市委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产业发展协同配套要求,积极开展基金运作。
  二、基金募资的规范要求
  (一)所出资企业发起设立基金时,原则上不得作为基金的劣后级投资者,不得以承诺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承诺回购本金、差额收益补足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债务性方式募集资金。
  (二)所出资企业不得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担其他形式的连带责任。
  (三)所出资企业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资基金,不得替他人代持基金(应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代持的情形除外)。
  (四)所出资企业在单一基金中的集团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50%。
  三、基金管理的规范要求
  (一)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基金章程中依法主张对基金相关事务拥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并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
  (二)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基金章程等文件规定,通过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担任观察员等方式,切实保障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三)所出资企业应重点加强基金风险的管控,建立完善风险应对机制,发现重大风险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并及时将风险研判和处置情况向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所出资企业应对实控基金管理人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团队的绩效考核体系。所出资企业实控基金管理人可比照市场化水平,参照行业惯例建立健全基金跟投机制,经集团董事会审议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具体实施。
  (五)市国资委将加强监管监督各企业基金业务开展情况,各企业每年必须报告全年基金运作情况,总结经验。
  四、基金退出的规范要求
  (一)所出资企业按照基金的相关约定及市场化原则退出,退出机制不得与国资监管的相关制度相抵触。
  (二)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基金后评估管理制度,基金清算或提前退出完毕后半年内,所出资企业应当实施基金后评估并编制后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所出资企业应当指导并督促实控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项目估值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的项目退出机制,拓宽退出渠道、丰富退出手段。
  (四)由所出资企业实控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或国企作为基石出资人参与的国企战略发展子基金,基金退出时以整体进行考核。基金整体实现保值增值的,管理机构和相关团队已经勤勉尽责、没有违法违规操作的,对于单项目亏损给予容错免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集体企业及其他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 黑国资政[2022] 2022/11/25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 榕国资监督[202 2023/1/13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资企业定期 2012/3/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 津国税征[2008] 2008/1/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出资企 2016/1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 内政办发[2015] 2015/10/10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 沪国资委评价[2 2010/4/12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 2024/12/11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 榕国资改发[202 20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