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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资产业[2023]24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10-16
实施时间: 2023-10-16
法规类型: 境外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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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所出资企业:
  《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办法》已经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提升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水平,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我国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境外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所出资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立足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经营所在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具备条件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应当结合所在地法律、监管要求和自身业务,建立分区域、分板块等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操作规范及流程细则,提高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所出资企业应将实际控制企业纳入管理范围,落实岗位职责,明确境外产权管理工作职责,确保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严格境外投资论证及风险管控,完善境外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强化境外企业章程管理,优化境外企业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提升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所持有的境内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比照境内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所出资企业或者其子企业持有。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由所出资企业从严管控新增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确有必要新增的,统一由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个人代持风险,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对于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所出资企业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产权保护,并根据企业所在地法律和投资环境变化,及时予以调整规范。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续动态管控。因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对于特殊目的公司,所出资企业要逐一论证存续的必要性,依法依规及时注销已无存续必要的企业。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要严格境外产权登记管理,应当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掌握境外产权情况。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境外资产评估管理,规范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条件允许的依法选用境内评估机构。
  所出资企业应认真遴选评估(估值)机构,并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价,其中诚实守信、资质优良、专业高效的,可以推荐给其他所出资企业参考,加强中介机构的评价、共享工作。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者转让,或者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者转让,应当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及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全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评估报告书及相应材料应出具中文文本。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经济行为的交易对价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为基准。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境外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流转的,可以比照境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规,采用零对价、1元(或1单位相关货币)转让方式进行。
  所出资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所出资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所出资企业实际控制企业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境外国有产权,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估值)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价格。
  注销已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人员的休眠公司,或境外企业与其全资子企业以及全资子企业之间进行合并,所出资企业经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估值)。
  第十三条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境外子企业由国有全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境外子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确定公布。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要强化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的决策及论证管理,境外国有产权(资产)对外转让、企业引入外部投资者增加资本要尽可能多方比选意向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方并竞价交易,或者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全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所持有的境外注册并上市的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动的,由所出资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决定或者批准,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境外注册并上市的公司属于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境外子企业的,上述事项应当由所出资企业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审核或备案。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完善档案管理,并及时将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大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监督检查力度,与企业审计、纪检监察、巡察、法律、财务等各类监督检查工作有机结合,实现境外检查全覆盖。每年对境外产权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分析,形成年度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产权主要分布区域、资产规模、经营业务、公司治理、上一年度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公司整体情况及规范情况、已无存续必要但确有困难未能及时注销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处置计划、境外国有资产评估(估值)及流转情况、境外产权监督检查情况等。
  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年度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所出资企业对境外产权管理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或报告国资委。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所监管的集体企业、各区国资部门和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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