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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并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资企[2023]27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11-17
实施时间: 2023-11-17
法规类型: 兼并与破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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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所出资企业: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并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并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厦门市国有企业并购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风险,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本办法所称拥有控制权的子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绝对控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的子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虽未直接或者间接绝对控股,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且其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章 并购行为的监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并购行为是指企业对外通过股权受让、增资扩股、收购资产、兼并重组、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取得并购标的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行为。
  企业其他投资行为按《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企业中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并购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开展并购行为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控。
  事前管控的开始是以企业对并购项目予以立项并计划提请有权决策机构审议为标志,市国资委在事前管控阶段对并购项目实行事前报告管理和出资人审核把关管理。
  事中管控的开始是以企业完成并购项目的内部决策程序为标志(需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的项目以企业完成相关手续办理为标志),市国资委在事中管控阶段对并购项目实行事中报告管理。
  事后管控的开始是以并购行为的完成为标志,市国资委在事后管控阶段对并购项目实行事后报告管理、后评价管理、审计管理等。股权并购行为的完成以完成商事主体变更登记为标志,资产并购行为的完成以完成权属变更或控制权实际转移为标志。
  第三章 并购行为的要求
  第五条  企业开展并购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内部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六条  企业开展并购行为应纳入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按照《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并向市国资委报备。
  第七条  企业应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并购。如确需开展非主业并购的,拟并购项目应当符合厦门市重点产业导向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对并购行为全过程系统化的管控制度,确保流程遵循与实质到位相结合、决策规范与风控有力相协调、市场规则与国资监管相统一。
  第九条  企业应对并购行为开展可行性研究,对投资目标、市场、行业、业务、投资价值、风险应对、止损情况与退出可能等全过程进行分析,论证并购行为的必要性、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形成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第十条 企业开展并购行为应当编制并购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并购方、出让方和并购标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重要股东情况;
  (二)并购目的及理由分析;
  (三)并购方式和程序;
  (四)并购价格和定价原则、方法;
  (五)并购资金来源,如需筹集资金应当说明并购资金筹集及偿还等安排;
  (六)涉及的税务政策、债权债务和担保抵押等情况及处理办法;
  (七)对于并购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八)涉及的重要法律纠纷、诉讼等情况及处理办法;
  (九)涉及的特许经营权、矿业权、土地使用权等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处置事项的情况及处理办法;
  (十)并购过程中、并购完成后存在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十一)对计划取得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的并购项目,涉及的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置、管理团队安排,以及对并购对象的战略规划或资产重组计划等;
  (十二)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开展并购行为应做好尽职调查,可结合实际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法律、财务、税务、运营、数据与信息等情况。企业对尽职调查报告应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审查、审议,重要或重大项目应组织外部专家咨询并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二条  企业选聘的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律师事务所,根据综合规模实力、执业质量、行业专长、信誉口碑等因素确定。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专业机构,应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在专业机构确定后,企业应当与专业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企业并购行为中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章  并购行为的事前管控
  第十四条  企业开展以下并购行为实行事前报告制度:
  (一)企业单一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达到所出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含)以上的;
  (二)企业单一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三)所出资企业以集团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对外通过股权受让、增资扩股、兼并重组、债务承接等方式取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的;
  (四)企业并购标的企业为上市公司,且并购后取得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或所并购股权比例可达到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的;
  (五)企业并购标的企业为非上市公司,但其控股上市公司或其他对上市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且并购后取得标的企业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的;
  (六)企业并购标的企业为境外企业的(不含上市公司及其子企业的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且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并购项目);
  (七)企业并购标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在市国资委核定的主业经营范围之内,且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
  (八)企业并购行为涉及同厦门市其他国有企业竞价的;
  (九)其他特别重大或敏感的项目。
  以上并购行为包含市国资委已授权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企业开展并购行为需向市国资委事前报告的,由所出资企业报送下列材料:
  (一)开展并购项目的报告和并购方案;
  (二)关于并购行为的内部决议、项目立项等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并购主体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未完成审计的,提供前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上月份的财务报表;或近一年度内的专项审计报告,下同);
  (五)并购标的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尽职调查初步结果;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并购行为的事前报告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出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同等机构)动议形成(决定启动并购行为)前,所出资企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向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并购意向和计划;
  (二)所出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同等机构)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在董事会决策前,所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进行书面报告;
  (三)市国资委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出资企业反馈书面建议;
  (四)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建议作出书面回复,按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决策,启动实施项目或终止项目推进。
  第十七条  列入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并购项目,所出资企业在事前报告后仍须按照规定在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报送下列材料:
  (一)开展项目并购的请示和并购方案;
  (二)所出资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并购主体和并购标的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尽职调查报告;
  (六)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国资委授权的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并购上市公司以及所出资企业控股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并购其他企业的,应当同时遵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五章  并购行为的事中管控
  第十九条 对已履行事前报告或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的并购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在并购行为完成前每季度向市国资委履行事中报告,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的次月15日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项目进展情况;
  (二)并购项目经营情况分析;
  (三)新风险点和防范措施;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并购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当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必要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对已履行事前报告或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的并购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在企业有权决策机构提出应对措施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并购项目发生变化需要再决策时,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程序。对已履行事前报告或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的并购项目,企业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调整,问题重大的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计划调整原因及必要性;
  (二)原并购计划与调整后计划差异;
  (三)调整后的可行性分析;
  (四)其他补充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对并购行为的风险防控。在并购过程中发生或发现对经济行为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具体的应对意见,并由所出资企业及时报告市国资委。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并购过程中的舆情监测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六章  并购行为的事后管控
  第二十三条  对已履行事前报告或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的并购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并购行为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本次并购行为总体情况、并购方案落实情况及总结评价意见等。并购行为完成后,所出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履行事后报告程序,从并购行为完成至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按季度报告,第二、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按半年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并购项目经营情况分析、新风险点和防范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跟踪开展并购项目后评价工作,对已履行事前报告或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的项目,以及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项目、结果与预期差距较大的项目,且项目已投入正常运行时间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在并购完成后36个月内或收到市国资委项目后评价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市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对并购行为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适时组织开展企业并购项目专项检查,后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后评价报告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原并购方案和现实运营情况的比较分析;
  (二)并购后重组情况的分析;
  (三)投资收益预测中各假设情况的实现情况;
  (四)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新风险点和防范措施;
  (六)并购标的的经营情况;
  (七)其他评价内容。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重大并购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属于同时纳入出资人审核把关管理和事前报告管理的并购项目或其他特别重大敏感的并购项目,企业应报告专项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根据《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编制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对需要事前报告或出资人审核把关的并购项目应纳入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是并购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并购信息的企业,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及企业应加强并购行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严控知情范围,防范信息泄露风险。各关联方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违反保密规定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厦府办〔2018〕223号)等有关规定,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由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城镇集体企业、各区属国资监管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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