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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资企[2023]33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12-26
实施时间: 2023-12-26
法规类型: 境外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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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所出资企业: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1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国有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新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厦委发〔2019〕22号)、《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不存在境外投资业务或未计划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所出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所出资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所出资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所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境外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境外投资项目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所出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
  第九条  市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全覆盖动态监测、分析与管理,对项目面临的风险实时监控,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所出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同时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厦门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所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当报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当报送市国资委履行事前报告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所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明确中长期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所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所出资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请示;
  (二)所出资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融资方案;
  (五)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法律意见书;
  (八)投资主体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未完成审计的,提供前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上月份的财务报表;或近一年度内的专项审计报告,下同);
  (九)涉及并购业务的,并购方案和并购标的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十)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在收齐合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出资企业反馈书面意见。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可以再延长15个工作日。
  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在未获市国资委书面意见前,企业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十四条  列入所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向市国资委进行事前报告,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所出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同等机构)动议形成(决定启动投资行为)前,所出资企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向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境外投资意向和计划;
  (二)所出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同等机构)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在董事会决策前,所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进行书面报告;
  (三)市国资委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出资企业反馈书面建议;
  (四)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建议作出书面回复,按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决策,启动实施项目或终止项目推进。
  所出资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所出资企业有关决议、项目立项等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初步结果)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主体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涉及并购业务的,并购方案和并购标的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市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国有企业或者有丰富境外投资经验并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向下级企业授权境外投资决策。对境外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实施中的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所出资企业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所出资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所出资企业因境外投资项目发生变化需要再决策时,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程序。对于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调整,问题重大的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按《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将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境外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在年度境外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境外投资效果分析;
  (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境外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境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三条  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所出资企业应当及时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所出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境外投资项目专项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选择部分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后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常态化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有实力的央企、地方国企、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纳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企业不得因境外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厦府办〔2018〕223号)等有关规定,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所出资企业,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城镇集体企业、各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23年版)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境外投资管理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未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备案)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六)单项投资额大于所出资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40%的境外投资项目。
  (七)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地区)10年期国债利率或低于5年期中国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八)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运营或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九)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一)与列入反制危害国家安全清单或者目录的外国实体合作的有关境外投资项目。
  (十二)其他列入《厦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一般监管类
  (一)境外主业投资项目,其中上市公司及其子企业中不超过1亿元(含)人民币的投资项目除外。
  (二)上市公司及其子企业中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且不超过1亿元(含)人民币的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内部员工持股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特别监管类
  (一)投资额在3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二)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其中上市公司及其子企业中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且不超过1亿元(含)人民币的投资项目除外。
  (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90%的境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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