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2-12
实施时间: 2024-12-12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在12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neimenggu.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后巧报路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010020),并在信封上注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反馈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区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出台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区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
  四、《公告》的发布实施
  《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例如:我区某房地产公司于2024年12月征期申报11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不适用本公告;2025年1月征期申报2024年12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适用本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吉 2024/10/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 2023/8/11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24/12/1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 2024/11/21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 2024/12/16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 2024/12/16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 国家税务总局重 2023/10/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5] 2006/1/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 2024/12/1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 202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