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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人社发[2024]3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4-11-28
实施时间: 2024-11-2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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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7489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2467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494元;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948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844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097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805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415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007元。
  用人单位应在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申报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
  请各地对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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