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市监办[2019]7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9-11-29
实施时间: 2019-11-29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成都市、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和省政府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相关要求,经省局研究,现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
  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结合我省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国务院公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涉及市场监管的17项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范围
  住所地、生产经营地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涉及市场监管的17项事项的适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政策。
  (二)分类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对纳入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及市场监管方面的17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仅由总局实施的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性指定5类事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案,对认证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查机构进行监管。对总局移交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监管、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总局。(责任部门:认检监管处)
  2.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不再单独核发许可证,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企业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责任部门:食品经营处、登记注册处)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责任部门:食品经营处)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的检验检测机构,在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具体要求按照市监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实施。(责任部门:认检监管处、行政审批处)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责任部门:认检监管处)
  4.重要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企业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处)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在获证后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开展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责任部门:质量监督处)
  5.广告发布登记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推动实现申请、审批等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负责人任命文件、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责任部门:广告监管处、行政审批处)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发现广告发布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要依法查处。2.加强协同监管,进一步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的监管工作。(责任部门:广告监管处)
  6.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实行优化审批服务,取消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等申请材料;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或计量规程等无需现场审查的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愿承诺符合相关要求,提交《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自我承诺书》(见附件1),审批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处、计量处)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责任部门:计量处)
  7.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实行优化审批服务,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责任部门:食品经营处)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责任部门:食品经营处)
  8.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责任部门:食品生产处、特殊食品处)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责任部门:食品生产处、特殊食品处)
  9.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责任部门:食品生产处)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加强监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责任部门:食品生产处)
  10.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优化审批服务,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批的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单、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保障质量安全承诺书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发放许可证。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处)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对为企业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符合性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获证企业。2.开展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风险监测。(责任部门:认检监管处、质量监督处)
  1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推动实行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人开展鉴定评审;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处)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责任部门:特种设备处)
  1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将申请资料简化为许可申请书,不再将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生产业绩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处)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3.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时对持证生产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4.针对通过自愿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生产单位,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处理。(责任部门:特种设备处)
  13.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实行优化审批服务,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充装业绩有关规定的充装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处)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有投诉举报和发生充装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3.针对通过自愿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充装单位,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处理。(责任部门:特种设备处)
  (三)完善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升级改造覆盖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网上统一受理平台,实现本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一网”服务。依托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将市场监管各类行政许可的证照信息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进行政许可事项业务管理系统和信息资源的整合。(责任部门:信息中心、行政审批处、登记注册处、信用监管处、广告监管处、质量监督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殊食品处、特种设备处、计量处、认检监管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处,成员单位为登记注册处、信用监管处、广告监管处、质量监督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殊食品处、特种设备处、计量处、认检监管处、行政审批处、信息中心。试点工作推进小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督导工作情况。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省局相关处室要全面抓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任务落实,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与传播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关切,扩大改革举措的社会知晓度和政策影响力,为改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信息沟通。省局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月报告制度,填写《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月报表》,每月25日上报本月改革工作情况。各处室应及时反馈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行政审批处联系人:洪群、陈奇,电话:86750187、86915695,邮箱:438717839@qq.com)。
  附件:1.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自我承诺书
  2.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月报表

  附件1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任务授权自我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变更无需现场评审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本机构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提交的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等要求,申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或计量规程等无需现场审查的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愿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审批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

  附件2
  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月报表
  ( 月)
  填报单位:

本月工作

情况

1、已开展工作

2、取得成效

成效内容

改革方式

月数量(件)

累计量(件)

办理涉及4种改革事项企业数量

取消

审批

审批改

为备案

告知

承诺制

优化准入服务

合计

惠及企业数量

3、存在问题

4、意见建议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 福州海关公告20 2015/4/9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云南]自 2021/12/28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 琼市监注[2022] 2022/4/1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鲁政字[2018]43 2018/3/16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 福州海关公告20 2015/4/9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 苏政发[2019]73 2019/11/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中国[广西 桂市监规[2023] 2023/9/26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 2020/11/25
关于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 2017/12/15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 沪市监法规[202 2021/12/31